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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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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孳息留置权[1]

  孳息留置权是指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并有就孳息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并不是基于占有而对孳息享有所有权,而只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就留置物的孳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孳息的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仍是一种留置权

  原物留置权和孳息留置权是留置权最基本的内容,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偿之前,有权留置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对该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孳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孳息的收取[2]

  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称为孳息。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应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但不能取得孳息。留置权人对孳息成立留置权,可以孳息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收取孳息还是留置权人的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例如,留置物为活的母牛,在被留置的期间母牛生下了小牛,小牛既是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权人可以对小牛成立留置权,即小牛变卖所得价款,留置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优先受偿。但留置权人应当为母牛接生并合理的照顾母牛及小牛,否则造成的损失,留置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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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蒋新苗,朱方毅,蔡唱等著.第三章 留置权的分类 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
  2. 孟于群主编.中国外运法律论文集 第二册.中国商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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