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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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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基本养老保险金)

目录

什么是养老保险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我国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将养老保险金列入其中,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夫妻一方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用于保障老年人吃、穿、用、医的基本生括支出和病故后的丧葬费支出,对老年人的人身具有特定而唯一的依附性,显然属于老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1]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2]

发放条件

  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又称为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工龄以及缴费年限三个条件;其他还包括一些与就业或缴费无关的条件,如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永久居民或本国居民或在国内居住满一定期限等。

  (一)年龄条件

  老年年龄,是一个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的平均寿命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老年年龄所作的规定。对老年年龄的规定,一般采用老年起点的方式规定。

  老年年龄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降低老年年龄,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相对增多,同时对国家人力资源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老年,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老年年龄有特殊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工龄条件

  工龄也是发放养老保险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各国有关工龄的规定不尽一致,短的为15年,长的为40年,有的国家还规定男女职工退休工龄不同。在实行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国家,退休工龄即为缴费年限,有的国家规定为3年,多数国家规定为15年至20年之间。

  我国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符合工龄条件,才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过此次《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工龄条件作出具体要求。

  (三)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规定缴费年限的目的在于:(1)避免一些人在即将临近退休年龄才缴纳保险费并获得退休金;(2)避免一些新移民纯粹为了获取退休保障而迁入;(3)体现对参加养老保险者的公平;(4)体现了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各国一般都规定一个最低缴费年限,即最低保龄。最低保龄是参照人的正常寿命和可能的工作年限并结合保险金支出的财务状况估算而确定的。关于最低保龄的长短,国际劳动组织建议为15年,我国一些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为10年。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有连续计算和累计计算两种。采取累计计算保龄办法较适宜。若采用连续计算保龄办法,应该对中断工作和中断缴费的不同情况作出界定。此次《社会保险法》采取了累计缴费15年的做法,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同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或转成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这无疑是参保人员的福音。

发放标准

   (一)养老保险金发放项目

  按我国现行规定,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从其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其他待遇,如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动者如退职,即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并经批准后退出了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待遇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项目包括:(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1.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养老保险金,又称年金,是指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金一般以劳动者在职时的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进行计算。一般认为,养老待遇水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高于在职时的收入,因此退休金不可能是原工资的100%,而只是其一定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称为“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国际劳工大会1967年第128号《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规定,缴费和就业年限,并有一个符合养老条件的配偶,正常的养老保险金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40%~50%。

  2.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是建立在等级工资制度基础上的,白1954年确立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来,一直未作改变。但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下降,已由1978年的85.7%下降到近几年的55%左右,以标准工资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养老金标准75%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实际只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40%,如此低的养老保险金难以保障劳动者老年时的正常生活。

  为此,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6条第1款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但从改革现实来看,在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下,标准工资工资收入的比重偏低的现象很难调整过来。因此,我们认为,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金根据缴费工资等一系列因素确定的条文,就需要将其中的“缴费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才更符合社会法保障弱者利益的属性。

  3.养老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社会经济在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在普遍提高,养老保险金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提出:“继续调整受益水平,以使老年人分享国民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收入保障建议书》提出:“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应该随着主要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任何变化而重新审查。”这就是养老保险待遇应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世界通行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养老保险金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二是养老保险金根据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三是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和工资的变化双挂钩,以英国为代表。四是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再加发与工资收入挂钩的补充养老金,以挪威和加拿大为代表。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一经确定,很少变化;自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国家才根据物价变化情况,为离退休人员增发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但立法上未作出规定。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的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养老保险金标准调整的方式,即根据物价指数、工资变化来调整养老保险金,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工资双挂钩的方式。《社会保险法》继续沿用了此双挂钩的方式。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还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劳动部贯彻该同志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可以在每年7月1日,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发放办法

  (一)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如何发放养老金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养老金的发放有用人单位发放和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两种方式。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二)实现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

  实现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会化,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建立《职_[养老保险手册》,手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

  2.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构成、人员变化、缴费情况汇总表》,企业应指定专人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

  3.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单位、职工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数据作为下一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直至职工退休为止。

  4.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因为对所有退休人员的待遇要随养老金每年的变动而加以调整,这就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必要的。

  2000年4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规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

  各地区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预筹必要的准备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两个月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等措施,帮助支付困难的地区解决资金问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必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据实列支。

参考文献

  1. 王士如.法律基础双语教程难点问题诊断.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2. 黎建飞.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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