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解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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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解困政策是指国家和城市政府确定的有助于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各种措施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规定。
城市解困政策的内容[1]
从我国城市社会经济运行的实际来看,城市解困政策目前主要有以下重点方面:
(一)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
就业是使有劳动能力的城市贫困者解困的根本措施。国家通过政策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开拓市场,引进外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三产业,特别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得城市能够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为失业者拓展解困途径。为此,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作好促进就业的组织协调,如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
(2)提倡灵活的用人制度,组织失业和下岗人员以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就业形式搞劳务承包,并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3)实行就业扶持政策,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支援,振兴当地经济,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
(4)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外,还应对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资助或采取减免特困生学杂费、建立贷学金制度等,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机会;
(5)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改变观念、自主择业。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制度向贫困者倾斜
实现全民保障,首先要应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尽可能相对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其次,应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在住房补贴、退休金、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倾斜,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再其次,要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覆盖在安全网内,这不仅能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第四,要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政府应广开资金来源,例如可以考虑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养老金;最后,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三)建立城镇扶贫的检测体系
为了社会稳定,应把解决失业问题和城镇扶贫纳入宏观调控之内,应准确掌握失业率,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有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以便及时调控和采取对策。在此基础上,要由政府牵头形成统一的城镇扶贫管理体系,使扶贫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四)提高贫困人口解困参与能力
国际及我国反贫困实践证明,如果没有贫困人口普遍、积极地参与,政府反贫困计划就难以有效实施。因此,要十分重视为贫困人口主动参与反贫困创造条件。具体措施包括:
(1)引导和鼓励贫困人口建立以摆脱贫困为目标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有组织的集体参与,有效的配合政府反贫困计划,并通过组织内部的互助、合作来增强反贫困能力;
(2)建立贫困人口主动参与反贫困决策和计划的有效渠道,使其监督政府反贫困计划的运作,积极发表反贫困意见,提高反贫困的针对性和效率;
(3)通过深化农村改革,为贫困人口提供参与反贫困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消除贫困人口参与反贫困的种种制度约束。
(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扶贫济困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行动,组织了几项声势浩大的反困扶贫的社会行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和光彩事业等。其中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是希望工程。到2006年底,希望工程共资助失学儿童290万余名,资助希望小学建设12559所。在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支持方面,最成功的是与世界银行的合作。这些项目不但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而且为新的创造性扶贫方式提供了试验场所,项目设计是先进的,实施的组织和管理是成功的,值得总结经验和进行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