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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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Lik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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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产品是指二者在用途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相似产品是指二者用途相同但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相同或相似产品,对消费者来讲是可以选择和替代的,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讲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如果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产品,即使二者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相同或近似,法律也无禁止的必要,因为专利权人与被告无竞争关系。相同产品易于判断,相似产品的判断以二者的主要用途相同或相近为准,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专利授权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即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指定的同一小类),并考虑产品销售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美国反倾销法定义相同产品为与被调查的产品相同,或如不存在完全相同则为在特征和用途上最相近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相同产品时是基于个案事实情况实施“相同”和“在特征和用途上最相近”的检验标准的。在分析相同产品问题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实物外观特征、最终用途、产品间可互换性、销售渠道、共同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员工、消费者或生产者的感受,适当情形下还要考虑价格。以及其它认为与个案相关的因素,并且倾向于将存在细微差别的产品当作相同产品。
欧盟反倾销法定义相同产品为与所涉及的产品各方面都相同,如缺少这种产品:则指与所涉及产品特性很相近的另一种产品。以往欧盟要求欧盟产品与倾销产品有很密切的实物外观联系,不应仅指相似或替代品,近几年欧盟开始强调相同产品功能作用的相似性,并且还通常考虑产品外观特征、性质、用途、技术特点相互竞争性和产品可交换性。
根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相同产品是指与进口倾销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国内产品,但并未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外经贸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应借鉴美国、欧盟的做法,明确规定一些应考虑因素,尽量放宽相同产品的定义,以利于确定倾俏成立,更好地维护国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