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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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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占有权能[1]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事实上进行管领的方式。它是所有人对自身财产行使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的前提与基础。占有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权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所有人不得随意请求实施合法占有的非所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对所有物的占有。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时,他也可以基于其所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侵夺人返还原物。

占有权能的特殊性[2]

  1.占有权权能是占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形态。

  占有权建立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上,其特定地表现为占有权权能。占有权权能既是占有权存在的前提,也是占有权表现为其他权能形态的基础。占有了才能使用财产,自不必说;占有人的收益或处分,也只能针对由其实际占有的他人财产。占有人在占有和使用他人财产的过程中取得孳息和做出特定的处分,具有确定的物的直接支配的性质和意义,如果不占有他人财产,又不是所有人,只是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收益或作某种处分,就不存在直接支配的事实和可能。在所有权中,财产归属的性质决定了所有人不占有财产也一样能够支配财产,或者说,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拟制占有,其本身就能说明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而占有权因财产利用而生,一切都得以实际占有财产之事实为基础。

  2.占有权在事先确定的范围内表现一定的权能形态。

  与所有权随时随地表现为特定的权能形态不同,占有权可表现为什么样的权能,在占有权设定时就有了基本的范围,这个范围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形成占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在这个范围内,占有人有权选择权能形态,超出了便是滥用占有权,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占有权权能与所有权权能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占有人占有了,所有人就不能占有,所有人使用了,占有人就失去机会,一切财产的处分,只能由所有人或占有人做出决定,在同一财产上,某一权能用于表现占有权,就不能或不能全部表现所有权,反之亦然。但这不是说所有权。占有权大小不等,而仅仅说明权利行使中可能选择的形式和方法的多少。

  3.占有权的权能形态伴随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从所有权只要求不特定所有人履行不作为义务的意义上,可以说所有权权能形态在一般情况下是纯权利的,但占有人始终面对着所有人这样一个特定的非占有人,占有权是占有人对所有人做出一定的义务承诺而设定的,也是以占有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持续下去的,无论表现为何种权能形态,都有相应的义务和作用,占有权可表现的权能形态越多,占有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多,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这一点上看,占有权的权能形态本身就是一个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

  上述特点表明,所有人、占有人的意志和选择对占有权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由占有人占有财产及如何利用财产,经常是所有人、占有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所有人、占有人的约定,始终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占有权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定的性质和意义,这主要通过物权法规定占有权的基本权利义务体现出来。法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将所有人、占有人的约定纳人既定的轨道,一方面,不允许所有人、占有人的约定与其冲突;另一方面,所有人、占有人没有约定的也不影响其对所有人的约束力。占有权的基本权利义务,既包括了占有人、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包括了占有人与一般非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后者通常可以沿用所有权的规则,因而集中体现在前者之中。这是因为,占有人、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物权如何相处于同一物的问题,同样的内容,往往可以从所有权的角度解释,也可从占有权的角度解释。财产利用过程是以占有人为中心形成的一定的人际关系,占有权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物权法对财产利用关系的基本态度。这有别于传统物权理论的认识方式,传统物权理论在同一物上有不同物权时,总是以谁优先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优先的本质是一种权利压倒至少是暂时压倒另一种权利,与不同物权共处于同一物的事实和性质不符。

占有权能与占有权的区别

  占有权能与占有权是不一样的。

  1.产生的根据不同。占有权发生的根据是现实地对物进行占有的事实,只要占有事实存在,占有人可依法律保护占有的规定而享有一定的占有权;而占有权能产生于源权,是源权的一项内容。

  2.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占有权的内容除了上述的占有源权推定权、所有权取得权、占有状态维护权利外,还包含了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权能是基于源权而发生的,其内容是实际掌握和控制物的权能,而非权利。

  3.两者中的“占有”意思不同。占有权中的“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而占有权能中的“占有”是一种状态,即使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只要有合法的源权,就产生占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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