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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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占有权能[1]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事实上进行管领的方式。它是所有人对自身财产行使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前提与基础。占有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权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所有人不得随意请求实施合法占有的非所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对所有物的占有。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时,他也可以基于其所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侵夺人返还原物。
占有权能的特殊性[2]
- 1.占有权权能是占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形态。
占有权建立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上,其特定地表现为占有权权能。占有权权能既是占有权存在的前提,也是占有权表现为其他权能形态的基础。占有了才能使用财产,自不必说;占有人的收益或处分,也只能针对由其实际占有的他人财产。占有人在占有和使用他人财产的过程中取得孳息和做出特定的处分,具有确定的物的直接支配的性质和意义,如果不占有他人财产,又不是所有人,只是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收益或作某种处分,就不存在直接支配的事实和可能。在所有权中,财产归属的性质决定了所有人不占有财产也一样能够支配财产,或者说,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拟制占有,其本身就能说明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而占有权因财产利用而生,一切都得以实际占有财产之事实为基础。
- 2.占有权在事先确定的范围内表现一定的权能形态。
与所有权随时随地表现为特定的权能形态不同,占有权可表现为什么样的权能,在占有权设定时就有了基本的范围,这个范围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形成占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在这个范围内,占有人有权选择权能形态,超出了便是滥用占有权,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占有权权能与所有权权能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占有人占有了,所有人就不能占有,所有人使用了,占有人就失去机会,一切财产的处分,只能由所有人或占有人做出决定,在同一财产上,某一权能用于表现占有权,就不能或不能全部表现所有权,反之亦然。但这不是说所有权。占有权大小不等,而仅仅说明权利行使中可能选择的形式和方法的多少。
- 3.占有权的权能形态伴随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从所有权只要求不特定所有人履行不作为义务的意义上,可以说所有权权能形态在一般情况下是纯权利的,但占有人始终面对着所有人这样一个特定的非占有人,占有权是占有人对所有人做出一定的义务承诺而设定的,也是以占有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持续下去的,无论表现为何种权能形态,都有相应的义务和作用,占有权可表现的权能形态越多,占有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多,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这一点上看,占有权的权能形态本身就是一个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
上述特点表明,所有人、占有人的意志和选择对占有权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由占有人占有财产及如何利用财产,经常是所有人、占有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所有人、占有人的约定,始终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占有权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定的性质和意义,这主要通过物权法规定占有权的基本权利义务体现出来。法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将所有人、占有人的约定纳人既定的轨道,一方面,不允许所有人、占有人的约定与其冲突;另一方面,所有人、占有人没有约定的也不影响其对所有人的约束力。占有权的基本权利义务,既包括了占有人、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包括了占有人与一般非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后者通常可以沿用所有权的规则,因而集中体现在前者之中。这是因为,占有人、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物权如何相处于同一物的问题,同样的内容,往往可以从所有权的角度解释,也可从占有权的角度解释。财产利用过程是以占有人为中心形成的一定的人际关系,占有权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物权法对财产利用关系的基本态度。这有别于传统物权理论的认识方式,传统物权理论在同一物上有不同物权时,总是以谁优先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优先的本质是一种权利压倒至少是暂时压倒另一种权利,与不同物权共处于同一物的事实和性质不符。
占有权能与占有权是不一样的。
1.产生的根据不同。占有权发生的根据是现实地对物进行占有的事实,只要占有事实存在,占有人可依法律保护占有的规定而享有一定的占有权;而占有权能产生于源权,是源权的一项内容。
2.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占有权的内容除了上述的占有源权推定权、所有权取得权、占有状态维护权利外,还包含了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权能是基于源权而发生的,其内容是实际掌握和控制物的权能,而非权利。
3.两者中的“占有”意思不同。占有权中的“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而占有权能中的“占有”是一种状态,即使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只要有合法的源权,就产生占有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