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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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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1]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是指在长短期金融业务及特定金融业务实行分离的银行体制下,主要从事短期性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银行。这类银行以经营工商企业短期存放款和提供结算服务为基本业务,而长期资金融通、信托租赁证券等业务由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担。在历史上,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长期实行这种银行体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银行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分离型银行体制受到严峻挑战。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呈现出向全能型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特点[2]

  基本特点是法律限定金融机构必须分门别类各有所司:有专营长期金融,有专营短期金融,有专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有专营信托业务的等等。该体制下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采用这种类型体制的国家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这种体制的形成以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为契机,此前,各国对银行业务限制极小,许多商业银行经营多种业务,而大危机中货币信用危机的大规模爆发,不少西方学者归咎于银行业务的综合性,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的经营。据此,许多国家认定商业银行只宜于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并以立法的形式(如美国《1933年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分,以严格其间的分工,保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发展[3]

  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10年以来,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和全能型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范围和界限开始有所突破,职能分工型的商业银行开始向综合化方向发展。

  其原因在于: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降低,这就促使商业银行必须从事更广泛的业务活动以加强竞争实力;此外,随着负债业务结构不断向长期、稳定的方向发展,银行也逐渐从事长期信贷长期投资的活动。在此形势下,实行分离型商业银行的国家相继放宽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出现了向全能型商业银行制度方向发展的趋势。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仅限于银行业务,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参考文献

  1. 秦池江,张立中主编.中国金融大百科全书.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年06月第1版.
  2. 胡代光,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
  3. 韩光华 徐清照主编.货币银行学.济南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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