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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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权力是指行政体系中的那些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由个人或个性化的机构或部门所执掌的并用来处理一切具体的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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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权力的特征:
1、就权力主体而言,具体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组织中的管理阶层或个人;
2、就权力的存在形式而言,具体行政权力极力淡化或隐藏自己的根本性质;
3、就权力的作用范围而言,具体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是整个权力体系作用范围的每一个具体的部分或环节;
4、就作用效果而言,权力主体的好恶、积极还是消极的人生态度、认真负责还是粗枝大叶的处世精神,都决定着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效果。
抽象行政权力的特征:
1、就权力主体而言,抽象行政权力的主体是整个行政权力体系所属的整个组织;
2、就权力的存在形式而言,抽象行政权力往往公开表明自己的性质;
3、就权力的作用范围而言,抽象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是与整个权力体系的作用范围相一致的;
4、就作用效果而言,抽象行政权力由于是一种理念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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