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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债的标的是债权人的请求权所指向的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或不行为,在债法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给付。
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是不同的概念。债的标的是从债的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是一个抽象出的法律概念;而债的标的物则是从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而言,是给付的行为涉及的具体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债的关系都有债的标的物,如在提供劳务之债中,劳务的提供行为本身就构成给付,而不必另有标的物。
债的标的是行为,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债的标的物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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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分类: 小作品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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