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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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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全抵押权[1]

  保全抵押权是指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抵押权。保全抵押不适于流通,仅适于担保。世界大多数国家仅承认保全抵押权,我国也仅承认保全抵押权。保全抵押权的设定不得发行抵押证券,保全抵押权的转让仅以主债权有效为前提。换言之,保全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与主债权密不可分。

保全抵押权的费用[2]

  保全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在紧急情况下对于抵押物所采取的必要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我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即抵押权人具有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抵押权人为抵押物的保全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瑞士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担保权人为防卫担保物价值减少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抵押权的效力所及,并且优先于任何已登记的权利,可以与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一样在抵押物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解释上,保全抵押权的费用,直接源于保全抵押物的行为,保全行为对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均为有利,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因此,保全抵押权的费用应属抵押担保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高圣平著.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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