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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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联动机制是指下游产品价格因受上游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两种形式。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下游产品价格直接与上游产品价格挂钩。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下游产品随之上涨;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下游产品价格随之下跌。[1]
归根结底,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目的是要及时疏导价格矛盾。
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同方向”,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调高下游产品价格,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调低下游产品价格。而且还要“同时间”,即上游产品价格什么时间调整,下游产品价格就什么时间调整,特别是那些没有预留调价空间和预留调价空间较小的品种。上下游调价时间保持一致,不留或尽量不留价格调整时间差。
所以,价格联动机制应设置启动点,但不应设置联动系数。否则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的作用。[2]
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在2006年6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中就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大多数出租汽车使用天然气的地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办法”,“公路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联动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6月颁布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委积极倡导在部分领域建立价格联动机制。[3]
资源性产品销售价格由购进成本和输配成本构成。只有当购进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资源性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才适用价格联动办法,不举行价格听证会。
对于输配成本的变化,如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的上升,需要对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不适用价格联动办法,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