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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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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的费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概述[1]

  所收费用主要是检验成本以及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仪器设备、利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所需的工作用房)所需资金不足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检验成本是指质检机构在对受检产品进行技术检测的过程中动用仪器设备,占用场地,消耗材料和能源等所消耗的费用。检验成本的基本项目有(1)材料费,即在检验中一次性耗用的材料费用和低值易耗品分摊的费用;(2)水电费,即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3)固定资产折旧费,(4)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和奖金费用。

  1988年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了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对没有列入收费标准的产品检验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局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分全项检验收费标准和单项检验收费标准两种,其中单项检验收费标准,可供专业产品检验时组合收费,对经常检验或形成检验批量时要进行计算,不应采用单项组合收费的办法。

  凡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优质产品申报和复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重点产品检验及复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验,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及消耗的材料时,只能收取管理费,每人每天最高不应超过20元,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的使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200公里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捡单位支付。

  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检验费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监督检验机构不能向受检单位收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收取[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验经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再向受检单位收费。另一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历来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归口单位自行制定的。但由于原则掌握不一,收费际准相差悬殊,乱收费现象较严重。1988年4月25日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就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了检验成本为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四项,并明确了成本各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检验成本的计算办法,即:

  检验成本=(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X(1+15%)

参考文献

  1. 1.0 1.1 刘悦.中国价格辞典.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
  2. 乔荣章,欧阳胜,陈德尊.价格知识大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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