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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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渔翁也称专利钓饵,是对名为专利授权和执行公司 (PLEC,Patent Licensing and Executing Company)的专利权人的贬称,它们大多为规模较小的技术公司,在取得专利授权后既不将专利投入实际生产,也不签订许可协议,而是等待其他公司来生产和销售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产品,接而PLEC会声称对此项技术享有专利,状告生产和销售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许可费。
“专利渔翁”本身不实施专利技术,即不从事利用其专利技术的生产和制造,也不提供利用其专利技术的服务,而是利用低价购得的,或本公司研究开发的专利为武器,到处向实际从事生产制造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讨专利使用费,若有不从,则以恶意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向被指控的企业索取巨额赔偿金。
(1)专利持有者的商业目的(the business purposes of the patent holder)绝非生产、研发和创新。相应来讲,决定某个专利权人是否是专利渔翁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商业实体的基本性质(the fundamental nature of the business entity)。绝大多数“专利渔翁”并没有实施专利技术的打算,一方面可能因为其资本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将技术产业化和规模化,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其并无实施专利技术的打算,只想通过专利许可来获得一定收入,甚至有时因为他方的专利侵权而采用诉讼威胁的方式以获得意外的超额利润。
(2)专利权人的主体一般是小型公司或私人企业,而被告往往是大型的集团公司。专利渔翁(patent roll),主要涉及一批不生产、不研发的公司,如大学研究机构(university-researchers),自我生产的发明者(self-made-inventors)。尤其是不实施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y,NPP)更容易被划入/专利渔翁0的范畴。因为他们并不以实施专利作为发展核心要件,往往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遭遇经济实力强大的公司侵权时,他们更倾向于利用禁令的威慑力和强制性来进行要挟或挟持,在谈判桌上获取超额利润。
“专利渔翁”在某种程度上正以他们特有的方式滥用专利制度,尤其是对专利禁令制度的巧妙操纵。正常状态的专利制度运行绩效应该是一种市场竞争关系下价值发现的循环激励,而并非仅仅是一种侵权诉讼关系中溢价谈判的利润追逐。
从运行过程来看,专利渔翁的专利钓饵战略(troll strategy)可分为三部分:专利获取、专利诉讼与专利谈判。其中,专利获取是前提,只有获取了专利权,企业才能享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诉讼是关键,在恰当的时候提起专利诉讼,使侵权者措手不及;专利赔偿是核心,专利渔翁主张专利的终极目的并非保护自己的市场或研究成果,而是获取高额专利费用。
“专利渔翁”倾向于购买存在于有较大市场发展潜力的技术领域,特别是具有累积性创新特点的技术领域中较过时的小型专利。收购这些专利不仅成本低廉,而且这些专利可能已被遗忘或被忽略,但在现代技术领域还发挥着作用,然后它们进攻性地利用这些专利来对抗相对较新技术领域的制造商或服务商。“专利渔翁”一般是尽量隐藏自己的专利,然后以突袭的方式(可形象地描述为“抢劫”方式)出现,而被诉的侵权者往往是仓促应对“意外诉讼”。一旦侵犯到别人的专利,专利拥有者会以法院将颁布永久禁令的判决来要挟这些侵犯别人专利的高科技公司,以获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可以说,“专利渔翁”是永久禁令制度滥用的集中体现。“专利渔翁”之所以能够运用禁令杠杆使其拥有强大议价能力的原因主要在于:
(1)诉讼时,“专利渔翁”作为原告其诉讼成本与财务风险更小,其最坏的情况是损失律师费和失去专利权,最好的情况则可获得大量的损害赔偿;
(2)“专利渔翁”不从事生产性工作,其并不担心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策略的泄露,更不用担心同行竞争者利用诉讼空隙在市场中突然发难。对于目标公司而言,专利诉讼很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泄漏。
(3)禁令的威胁是专利谈判过程中的重要筹码和非正常议价优势(undue leverage),也是获得巨额利润的强大武器。
“专利渔翁”作为专利持有人,其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绝对性使得通过永久禁令的强大威慑力来关闭对手的公司易如反掌。被诉侵权的公司不得不选择协商解决争端(一般表现为赔偿巨额资金)以免遭关闭公司和破产的厄运,而不是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