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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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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不得记载事项[1]

  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的类型[2]

  依记载后的后果,此类事项又分两种:

  ①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无益事项。这类事项既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一经记载,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记载。此处的记载无效,仅指该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仍然有效,该项票据行为本身亦仍有效。各国票据法中,常有“其记载无效”或“视为无效”等字样,这些规定即属此类。

  ②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行为人一经记载,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也无效的事项。如,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金额必须是无条件支付,如果在票据上记载了条件,则该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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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编.经济法:答疑解惑[M].人民出版社,2005
  2. 赵威.国际票据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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