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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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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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规则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简称,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海损理算操作的民间规定。该规则于1975年1月1日公布施行。
《北京理算规则》主要参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定,但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洁明了。该规则包括制定规则的宗旨以及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八条规定。
第1条 共同海损的范围
该条规定: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该条还列明了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具体项目,以及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特别费用。并规定一切间接损失都不属于共同海损范围。
第2条 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
该条规定,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该条还对举证责任和一方过失的影响作了规定。
第3条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
该条分别就船舶、货物和运费损失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4条 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各受益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该条对船舶、货物和运费分摊价值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5条 利息和手续费
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给予年利7%的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船舶的燃料、物料外,给予2%的手续费。
第6条 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担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担保函,也可以提供保证金,并对保证金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第7条 共同海损时限
规定了有关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
第8条 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规定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作简易理算。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征得主要有关方的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
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比较,《北京理算规则》最明显的不同点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即使引起牺牲和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也不影响其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这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抗辩。而《北京理算规则》第2条则规定:“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或各有关方一致同意事故确系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理算师都照常理算,责任问题留待有关方去解决。我国《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损”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