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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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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301條款

  美國301條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301條款僅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

  廣義的301條款:包括“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超級301條款”及其配套措施。

  (一)一般301條款,即狹義的301條款,是美國貿易製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

  (二)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規定;

  (三)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

  配套措施主要是針對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電信301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採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採購辦法”。

  所謂“301調查”源自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貿易做法”發起調查,並可在調查結束後建議美國總統實施單邊製裁,包括撤銷貿易優惠、征收報複性關稅等。這一調查由美國自身發起、調查、裁決、執行,具有強烈的單邊主義色彩。

301條款的歷史演變[1]

  美國貿易法301條款作為法律上的規定,最早可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在該法中,總統被授權對外國歧視美國的出口的做法進行報複。

  七十年代早期,給予總統更大的自由以打擊外國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在1974年貿易法案中,第301節授權美國總統採取廣泛的報複措施,以對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進口限制的國家,或者對付那些導致美國商品在國外銷售減少的出口補貼措施。這擴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義,也擴大了可以實施報複措施的種類。美國逐漸感到關貿總協定不能有效的維護美國利益,尤其是通過互惠協定,各成員國做出讓步,以換得相等的貿易利益,更讓美國難以接受。

  1985年由於出於對美國極大貿易赤字和逐漸增加的保護主義壓力的關註,國會開始著手制定新的貿易法,1986年開始起草這個法案。尤其是重寫第301節,來尋求補救措施。很多人主張,應該把該法變成一個令人恐懼的武器,以便用他來削減貿易障礙。經過三年多的努力,“超級301”終於在1988年變成了《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國貿易與發展法}407節對(1974年貿易法}306節的修正。依據“超級301”,確立了一項“國家貿易評估”,以表明外國對美國貿易的障礙以及其代價。美國貿易代表依此為依據,調查有持續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國家,如果調查發現這些做法是“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那麼貿易代表就應該設法使這些國家在一定時間內停止這些做法。如果這些做法還在延續,那麼美國總統就必須對該國相應價值的商品實施報複。但總統有兩種也可以不實施報複。第一種是報複會對美國的經濟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第二種是報複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傷害。“超級301”是針對整個國家的,而不是針對特定產品的,他通過更為嚴格的規定,限制總統的權利,他使報複成為強制性的,除非報複有損於美國。

301條款的法律實質[1]

  當外國的法律、政策和做法違反了任一貿易協議的規定,或與貿易協議的規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國一句貿易協議所享有的權利或是不公正的,並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和限制時,貿易代表應當實施強制性的製裁措施,迫使外國政府修改有關政策或做法。也規定了例外情況,若貿易代表確定在非常情況下,採取貿易製裁措施對美國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於其所帶來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時,可以不採取製裁措施。貿易代表採取製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區別針對有關外國並且不論此種貨物或經濟部類是否涉及該措施所針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說製裁措施可以針對該國的經濟整體,迫使該國改變其法律政策或做法。美國301條款法律制度的實質就是通過經濟和製裁強迫其他國家遵守其價值觀念和法律準則,美國的這種“胡蘿I-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優厚的市場條件作為誘餌,鼓勵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另一方面,美國的301條款法律制度,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對其他國家司法主權獨立的干涉。是經濟領域的霸權主義和單邊主義,對世界經濟和多邊貿易制度產生重要影響。

301條款的實質性要件[2]

  1.301條款自1974年產生以來,就一直被應用於外國限制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美國海外投資等方面。

  2.違反301條款的公平標準。301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一旦確認以下情況,就應採取報複行動:美國依任何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正在遭到否定,即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貿易協定不一致,否定了美國依任何貿易協定所享有的利益,或者是不公正的,從而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

  3.301條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美國貿易代表可以採取任意性報複行動:外國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並且美國的行動是適當的。

301條的啟動程式[2]

  1.因申請而發起

  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45天內.美國貿易代表必須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決定立案,美國貿易代表必須在30天內舉行聽證會,進行調查取證。

  2.貿易代表白行發起

  ①“特別301”:針對知識產權保護,確定那些否定對知識產權進行適當、有效保護的重點國家名單。

  ②“超級301”:是指一個特殊的調查發起“301條”的啟動程式程式。美國代表須在每年3月底前向總統提交“市場參人障礙報告”,據此確定美國貿易自由化的重點。

  3.對外國貿易做法的調查

  美國貿易代表決定發起調查,它可以在90天內代表美國請求與有關外國政府磋商。

301條和WTO機制的差異[2]

  301條款,是由美國貿易代表展開工作,在一定期限內發起調查。還有權對其他國家採取一系列的報複行動。301條和WTO機制兩者並非“形似”,以至於在美國國內有一種論調認為:WTO機制是“301條款的國際化。但同時兩者也有本質上的區別。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調解來解決爭端。即在不違背協定規定的情況下,優先考慮能為爭端雙方都願意接受的解決途徑。其次,建議撤除違背有關協議規定的措施。最後,在上述途徑無法實現的情況下,考慮使用補償性的辦法。這種補償性的辦法一般是在DSB授權下,爭端一方可以對另一方中止關稅或停止履行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301條款的核心內容就是由美國單方面來決定什麼是公平,其實質是美國利益至上。美國以301條款作為威脅來處理解決貿易爭端,同時也是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不信任與不屑。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協議的結果,該組織的各成員國都有義務遵守美國是WTO的成員,因此,也應遵循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解決貿易紛爭。但是,美國總想憑藉其在世界經濟中的霸主地位為所欲為,其所謂的單方面製裁措施無非是要根據是否對美國有利來決定是否接受一個國際組織的裁決,要由美國來確定什麼是“不公平”。美國始終不肯放棄301條款等單方面製裁措施,其用心恐怕就是:別的國家遵守WTO的義務,美國可以不遵守,不利時就不遵守,而動用。301條款”來達到目的

  要在世界範圍內創造真正的公平的貿易環境,要維護世界經濟秩序的公平合理,像301條款這樣凌駕於國際公約之上的霸權主義的單方面製裁措施理應被早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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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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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4.207.* 在 2020年10月16日 15:04 發表

un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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