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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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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船舶航次保险)

航次保險(Voyages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航次保險[1]

  航次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保險標的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的危險責任的保險.航次保險主要用於貨物保險,用於船舶保險的情況較少,主要是不定期船、接受新船或其他特殊情況。

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限[2]

  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規定如下:

  (1)不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為止。

  (2)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超過者應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延長部分最長期限為90天。

航次保險合同的內容[3]

  航次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限於具體航次。如果不經保險人同意改變了裝貨港,則保險視為從未開始。船舶應該按照規定或正常航線行駛,如果偏離了正常航線,即進行了繞航,從繞航開始起貨物即不在保險範圍內,保險人的責任自行終止。這是因為保險人承保的是特定風險被保險人沒有權利改變。但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繞航,如為了躲避海上惡劣天氣或為了修理船舶必需的航行設備進行的繞航不能使保險終止。在一個英國案例中,貨物由於海上風浪太大而被載入中途港,併在中途港被盜,法院判決保險人應該負責賠償。因為這裡的繞航是合理的,不能使保險終止。船舶應該用合理迅速的速度進行航行,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延誤了航行,從延誤變得不合理時起保險人的責任也應自動終止。什麼是不合理的延誤取決於合同規定。合同沒有規定則需要分析具體案情確定。除非合同條款明確規定,不應該對貨物進行轉船。如果合同規定允許轉船,則應該用相關港口通常的辦法進行轉船。

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4]

  我國法律未對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作出明確規定,由海上保險合同條款界定。實務中,船舶、貨物與運費的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各不相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按保單訂明的航次為準,並將航次的起止規定為:①不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②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

  船舶保險人為了明確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保險單中就開航日期等訂立保證條款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間已從傳統的海上航程(“從裝上船到卸到岸”)間兩端擴展為所謂“倉庫到倉庫”條款或“運送”條款。

參考文獻

  1. 王健康 周燦主編.保險學概論.電子工業出版社,2010.03.
  2. 索曉輝主編.保險原理與實務.中國市場出版社,2007.11.
  3. 郭瑜著.國際貿易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2.
  4. 王千華,向明華主編.海商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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