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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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費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安置所需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應按照拆除的建築面積給予安置,分為原地回遷安置與異地永遷安置兩種情形。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時,做為拆遷人的開發建設單位應付給搬家費或臨時搬遷安置費。
針對拆遷實踐中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為追求高額利潤,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規劃設計不合理、工程質量差,甚至沒有經過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等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情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種是原地安置,另一種是異地安置,具體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遷補助費。過渡期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拆遷安置的對象應當是被拆遷人。同時,對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也予以保護,如在拆遷出租房屋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簽署;拆遷出租房屋時,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對解決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並且承租人有權承租產權調換房。
拆遷戶對於拆遷安置費的範圍包括哪些內容都很關心。一般來說,其內容含以下事項:
(一)搬遷補助費;
(二)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非住宅房屋因停產;
(五)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