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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奶製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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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国际奶制品协议)

目錄

概述

中文名《國際奶製品協議》

中文簡稱
英文名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
英文簡稱
原文鏈接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ida-94_01_e.htm
生效時間1980年1月1日
修改歷史
  • 1979年4月12日由參加“爾京大會”多邊談判的國家在日內瓦簽訂
align=left WTO協議於1997年12月31日廢止


本協議參加方:

  承認奶及奶製品的生產、貿易和銷售對許多國家經濟的重要性;

  承認為了生產者和消費者、出口者和進口者的相互利益而避免過剩和短缺,以及把價格穩定在公正水平上的必要性;

  註意到奶製品的多樣性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

  註意到以大幅度波動為特點的奶製品市場的狀況以及進出口措施的增多;

  考慮到改進奶製品部門的合作有助於擴大世界貿易及其自由化的實現,也有助於1973年9月14日《東京部長宣言》中達成的關於發展中國家的原則和目標的執行;

  決心尊重《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目標,併在實現本協議的目標過程中,有效地貫徹上述《東京部分宣言》中達成的原則和目標。

  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標

  根據1973年9月14日《東京部長宣言》中達成的原則和目標,本協議的目標為:

  (a)在市場儘可能穩定的條件下和在進出口國互利的基礎上,擴大世界奶製品貿易並使其更加自由化;

  (b)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條 產品範圍

  1.本協議適用於奶製品部門。為本協議目的,“奶製品”一詞被視為包括按照海關合作理事會《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協調稅制”)所劃分的如下品種:

  協調稅制編碼

  04.01.10-30 奶和奶油(未濃縮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04.02.10-99 奶和奶油(濃縮或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04.03.10-90 酪乳、結塊的奶及奶油、酸奶、酸乳油以及其他發酵或酸化奶及如油(不論是否濃縮、加糖及其他甜物質、加香料、加水果、加堅果或可可)

  04.04.10-90 乳清(不論是否濃縮、加糖或其他甜物質);其他稅號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產品(不論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質)

  04.05.00 黃油及其他由乳提取的脂和油

  04.06.10-90 乳酪及凝乳

  35.01.10 酪蛋白

  2.依照本協議第七條第1款(a)項所建立的國際奶製品理事會(下稱“理事會”)為執行本協議的目標和各條款,若認為本協議有必要適用到其他產品時,本協議可以適用含有本條第1款所列的奶製品品種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資料和市場監督

  1.每個參加方應向理事會提供為它監督和評價整個世界奶製品市場狀況以及單項奶製品的世界市場狀況所需要的資料。

  2.發展中國家參加方應提供它們所掌握的情報資料。為了使這些參加方改善其情報收集機制,發達國家參加方和有能力的發展中國家參加方應對它們提出的技術關於提供援助的要求給予同情考慮。

  3.根據理事會確定的方式,參加方依照本條第1款承諾提供的資料包括關於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產品的生產、消費、價格、庫存、貿易的過去實績、現狀和前景等方面的資料,還包括正常的商業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參加方還須提供它們的奶製品部門的國內政策、貿易措施以及關於雙邊、諸邊或多邊的承諾,並儘早公佈可能影響國際奶製品貿易的這種政策和措施的任何變化。本款的規定不要求任何參加方透露可能妨礙其法律的實施或違背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秘密資料。

  4.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應擬定並不斷更新一份關於影響奶製品貿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單,包括雙邊、諸邊和多邊談判達到的承諾。

第四條 國際奶製品理事會的職能及參加方之間的合作

  1.理事會應開會以完成下列任務:

  (a)在秘書處根據參加方依照本協議第三條提供的文件所編寫的情況報告的基礎上以及在因執行《某些奶製品協議的附件》(下稱“附件”)所獲得的資料和理事會掌握的任何其他資料的基礎上,對世界奶製品市場現狀和前景進行評估;

  (b)審議本協議的運作情況

  2.依照本條第1款(a)項對世界市場狀況和前景進行評估後,若理事會發現產生了影響或可能影響全部或一項或多項國際奶製品貿易的嚴重的市場失衡或其威脅時,理事會將著手找出可能解決問題的措施,供各國政府研究,但尤其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3.本條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於改善世界市場的總體狀況的中短期或長期的措施,但這要視理事會認為本款所述的狀況是暫時的或長期的而定。

  4.在考慮根據本條第2款、第3款可能採取的措施時,只要是可行和合適的,要充分考慮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和更優惠待遇。

  5.尤其是為了本條第2款所述的同樣目的,任何參加方都可以在理事會上提出影響本協議的任何事項。各參加方必須就影響本協議的該事項,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

  6.如果此事項影響到附件具體條款的實施,任何參加方認為其貿易利益正遭受嚴重的威脅而且未能與其他有關參加方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時,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協議第七條第2款(a)項設立的委員會主席緊急召開委員會特別會議,以便儘快(如有要求在4天之內)決定應付該情況的措施。若問題得不到滿意的解決,應委員會主席的要求,理事會必須在不遲於15天的時間內開會審議此事,以便能達成滿意的解決辦法。

第五條 糧食援助及正常商業之外的交易

  1.參加方同意:

  (a)與糧農組織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培養關於奶製品對提高營養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認識,並瞭解通過何種方式方法能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這些奶製品。

  (b)根據本協議的目標,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以糧食援助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奶製品,參加方每年應儘可能將它們擬捐獻的這種糧食援助的規模、數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會。如可能,參加方應將擬對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見事先通知理事會。應該這樣理解,捐助的形式可以是雙邊的或通過聯合項目或通過多邊方案,特別是世界糧食方案。

  (c)認識到在該領域內協調它們的努力的需要以及避免對正常的生產、消費和國際貿易格局進行有害干預的需要,並且有必要在理事會上就對作為糧食援助或以優惠條件提供的奶製品的供求安排交換意見。

  2.作為捐贈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救濟或為其福利事業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業交易均要依照《農產品協議》的第十條規定進行。理事會應與糧農組織處理剩餘物資協商分委會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會應依照它將擬訂的條件和方式對正常商業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進行討論和磋商。

第六條 附件

  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一條至五條規定的情況下,下列產品要受到附件規定的約束:

  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

  奶脂

  某些乳酪

第七條 本協議的管理

  1.國際奶製品理事會

  (a)應在世界貿易組織(下稱“WTO”)的範圍內設立一個國際奶製品理事會。該理事會應由本協議全體參加方的代表組成,執行為履行協議各項規定所必須的一切職責。理事會應由秘書處提供服務。理事會應制訂其議事規則。理事會可視情況設立附屬工作組或其他機構。

  (b)例會和特別會議

  理事會通常應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主席可自行或者應依照本條第2款(a)項規定而設立的委員會之要求、或應本協議一參加方之要求,召集特別會議。

  (c)決定

  理事會應在協商一致基礎上作出決定。若無一理事會成員對接受某一建議正式提出異議,則應視為理事會對交其審議的事項業已形成決定。

  (d)與其他組織的合作

  理事會應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便同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進行磋商或合作。

  (e)接納觀察員

  (i)理事會可邀請非參加方派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列席任何會議,並可確定關於觀察員權利和義務的規則,尤其是關於提供資料的規則。

  (ii)理事會亦可邀請本條第1款(d)項所述的任何一個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列席任何會議。

  2.某些奶製品委員會

  (a)理事會應設立一個某些奶製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以執行為履行附件各項規定所必需的一切職責。委員會應由全體參加方的代表組成。委員會應由秘書處提供服務,並就行使其職責問題向理事會提交報告。

  (b)審議市場狀況

  理事會應作出必要安排,以確定用何種方式按照本協議第三條規定通報情況,以使委員會經常審議附件所列產品的國際市場的狀況和變化以及各參加方執行附件規定的條件,並考慮到每一其他奶製品的國際貿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附件所涉及的產品的貿易情況。

  (c)例會和特別會議

  委員會通常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然而,委員會主席可自行或應任一參加方之要求召集委員會特別會議。

  (d)決定

  委員會應在協商一致基礎上作出決定。若無一委員會成員對接受某一建議正式提出異議,則應視為委員會對交其審議的事項業已形成決定。

第八條 最後條款

  1.接受

  (a)本協議向任何國家或在處理對外商業關係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下稱《建立WTO的協議》)規定的其他事務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地區和歐洲共同體開放,以簽字或其他方式予以接受。

  (b)接受本協議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時實施附件規定問題提出保留。未經其他參加方同意,對附件中的任何規定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協議意味著終止1979年4月12日於日內瓦簽訂、於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奶製品協議》,此項終止應於本協議對該參加方生效之日生效。

  2.生效

  (a)本協議對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日接受該協議的參加方生效。對隨後接受本協議的參加方,本協議應於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b)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前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協議影響。

  3.有效期

  本協議的有效期為3年。本協議的每次延長期應為3年, 除非理事會(至少在每次期滿80天前)另有決定。

  4.修正

  除在本協議別處業已制訂修正條款者外,理事會可建議對本協議各項條款做出修正。建議的修正案應於全體參加方接受時生效。

  5.本協議與其附件附錄的關係

  在依照本條第1款(b)項各項規定的條件下,以下所述須視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所述的附件;

  -附件第二條所述並載於附件1中的參考地點清單;

  -第三條第4款所述並載於附件2中的按奶脂含量而確定的價差表;

  -第三條第5款中所述並載於附件3中的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記表。

  6.本協議與其他協議的關係

  本協議中的任一條款均不得影響各參加方在《關貿總協定》和《建立WTO的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7.退出

  (a)任一參加方均可退出本協議。此項退出應於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收到書面退出通知之日起 60天期滿時生效。

  (b)根據參加方達成的條件,任一參加方均可撤回其對附件所列任何產品適用附件條款所作的承諾。此項撤回應於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收到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滿時生效。

  8.交存

  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前,本協議的文本應交存於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總幹事,總幹事應迅速向各參加方提供一份核實的副本以及每項接受的通知書。本協議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書就,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及其任何修正案應在《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時交存於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

  9.註冊

  本協議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註冊。

  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

某些奶製品附件

第一條 產品範圍

  1.本附件適用於:

  (a)屬於協調稅制04.02.10-99和04.03.10-90項下的奶粉和含脂奶粉;

  (b)奶脂含量的重量等於或大於 50%屬於協調稅制0.40.500項下的奶脂;

  (c)乾脂含量的重量等於或大於 45%以及乳酪含量的重量等於或大於 50%屬於協調稅制 0.406.10-90項下的乳酪。

  實施領域

  2.對每一參加方而言,本附件適用於在各自的關稅領土內生產或再包裝的第1款所列的產品的出口。

第二條 試製產品

  對下列規格的試製產品應確定第三條中所規定的最低出口價格:

  (a)品名:脫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於或等於1.5%

  含水量:重量低於或等於5%

  (b)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為26%

  含水量:重量低於或等於5%

  (c)品名:黃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於或等於11%

  含水量:重量低於或等於5%

  (d)品名:脫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量為99.5%

  (e)品名:黃油

  奶脂含量:重量80%

  (f)品名:乳酪

  包裝:

  根據適當情況,用奶製品貿易中常用的規格進行包裝,凈重不低於25公斤或50磅,但就乳酪而言,凈重則不低於20公斤或40磅。

  銷售條件:

  出口參加方或實行離境交貨出口參加方的離岸價格。作為允許對本條款的一種背離,可以規定列入附件1中的各參加方的參考地點。

  憑單付款

第三條 最低價格

  最低價格的水平及執行

  1.各參加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第二條所述產品出口價格不低於本附件適用的最低價格。若產品以包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則各參加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規避本附件價格條款的現象發生。

  2.(a)本條所列的最低價格水平特別考慮到以下方面:目前的市場狀況;生產方的奶製品價格;確保本附件所制訂的最低價格之間保持適當關係的必要性;確保對消費者實行公正價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產者保持最起碼的收益,從而長期確保穩定供應的可能性。

  (b)第1款所規定的、於本協議生效之日實施的最低價格定為:

  (i)第二條(a)中規定的脫脂奶粉,每公噸為1,200美元

  (ii)第二條(b)中規定的全脂奶粉,每公噸為1,250美元;

  (iii)第二條(C)中規定的黃油奶粉,每公噸為1,200美元;

  (iiii)第二條(d)中規定的脫水奶脂,每公噸為1,625美元;

  (iv)第二條(e)中規定的黃油,每公噸為1,350美元;

  (vi)第二條(f)中規定的乳酪,每公噸為1,500美元。

  3.(a)委員會在一方面考慮到實施本附件的結果,另一方面又考慮到國際市場狀況變化的情況下,可對本條規定的最低價格水平作出修改。

  (b)本條規定的最低價格水平應每年至少由委員會審議一次。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就有關問題在必要時對如下方面給予特別關註:生產者需付的費用;世界市場其他有關經濟因素;使最經濟的生產者長期保持最起碼收益的必要性;維持穩定供應和確保消費者得到可接受價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場狀況;同時,亦應考慮到,需要改善本條第2款(b)項所列最低價格水平與主要生產者對奶製品的支持水平之間的關係。

  最低價格的調整

  4.如果事實上業已出口的產品與試製產品在奶脂含量、包裝或銷售條件等方面有所不同,應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以便按下述規定對本附件第二條規定的產品最低價格實行保護。

  奶脂含量:

  奶粉。若屬於第一條(a)項中奶粉(黃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於本附件第二條(a)項和(b)項所規定的試產品的奶脂含量,則對於奶脂含量在2%以上的每一整百分點來說,應根據第二條(a)項和(b)項所規定試製產品的最低價格之間的差額作出相應增減。

  奶脂。如果第一條(b)項下的奶脂中的奶脂含量不同於第二條(d)項或(e)項規定的試製產品的奶脂含量,如果奶脂含量等於或大於 82%或低於 80%,對於奶脂含量大於或少於80%的每一整百分點來說,該產品的最低價格應按照第二條(d)項或(e)項規定的試製產品的最低價格之間的差異比例分別進行增或減。

  包裝:

  如果產品未按奶製品貿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裝規格,即凈重不低於25公斤或50磅或對乳酪而言,凈重不低於20公斤或40磅(視情況而定),則應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從而反映此種包裝的費用與上述那類包裝所需費用之間的差額。

  銷售條件:

  如果未以出口參加方或實行離境交貨的出口參加方的離岸價格出售,則最低價格的計算應以本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最低離岸價格為基礎,並應加上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實際費用和合理費用;如果銷售條件中包含信用貸款,則應要求以該出口參加方普通採用的商業利率予以支付。

  充當飼料用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進出口

  5.某一參加方可通過背離第1款至第4款的規定並按下述規定以低於本附件規定的產品最低價格的價格酌情出口和進口充當飼料用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各參加方只有需要確保將出口或進口的產品置於出口國或目的國將要實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種可能性,從而保證以這種方式出口或進口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僅僅用做飼料。此種加工和控制措施屆時應由委員會批准並記錄在由其建立的登記表中。凡願利用本款規定的參加方,須事先將此種意願通知委員會。委員會應某一參加方的要求,應舉行會議來審議市場狀況。各參加方應提供有關充當飼料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交易的必要資料,以便委員會得以密切註視該部門的動態和定期預測此種貿易的變化。

  特殊銷售條件

  6.各參加方應在其制度允許的範圍內,確保象第四條所述的那種做法不致於直接或間接地使受最低價格制約的出口價格低於共同議定的最低價格。

非正常商業交易以外的交易

  7.第1款至第6款的規定不得視為適用於捐贈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品,也不得視為適用於其目的在於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救濟、發展與食品有關的生產或增進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條 資料的提供

  當第一條所涉及產品的國際貿易價格趨於第三條第2款(b)項所指的最低價格時,而且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各參加方應將與評估市場狀況有關的一切要素通知委員會,尤其是信貸貸款的做法、與其他產品的搭配、易貨或三方交易、退款、獨家合同、包裝費用及包裝情況,以便委員會進行核實。

第五條 出口參加方的義務

  各出口參加方同意根據其制度允許的程度盡最大努力優先滿足發展中國家正常的商業需要,尤其是用於與食品有關的發展和福利目的的需要。

  第六條 進口參加方之間的合作

  1.進口第一條所述產品的參加方尤其保證:

  (a)進行合作,以貫徹附件的最低價格目標,並最大限度地確保第一條所述產品不以低於與所規定的最低價格等同的相應的海關估價的價格進口;

  (b)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規定和本附件第四條的情況下,提供從非參加方進口第一條所述產品的情況;

  (c)如以不符合最低價格的價格進口的產品危及本附件的實施時,則對採取適當補救行動的建議予以同情的考慮。

  2.第1款不得適用於充當飼料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的進口,但此種進口應符合第三條第5款所規定的措施和程式。

第七條 背離

  1.應某一參加方要求,委員會有權批准背離第三條第1款至第5款的規定,以解決由於遵循最低價格而給某些參加方造成的困難。委員會應在收到要求之日起3個月內對此項要求作出決定。

  2.第三條第1款至第4款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得適用於少量的未經加工的天然乳酪的出口,這種數量因變質或生產上的缺陷而低於正常的出口數量。出口這種乳酪的參加方應在打算這樣做之前事先通知委員會。各個參加方還應向委員會每季度通報本規定項下的一切乳酪銷售情況,併列出每項交易的數量、價格和有關目的地

第八條 緊急行動

  任一參加方如認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附件約束的國家的危害,可要求委員會主席在兩個工作日內召集委員會緊急會議,以便斷定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來應付此種情況,並做出決定。如不能在兩個工作日內安排此種會議,而且該參加方的商業利益有可能遭到嚴重損害,則該參加方可採取單方面行動來維護其地位,條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任一其他參加方。同時,亦應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況正式通知委員會主席,並請他儘早召集委員會特別會議。

  附件1:參考地點清單(略)。

  附件2:按奶脂含量確定的價差表(略)。

  附件3:奶粉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記表(略)。

某些奶粉議定書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產品範圍

  一、本議定書適用於屬於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0402號的奶粉和含脂奶粉,乳清粉除外。

第二部分

  第二條 試製產品

  為本議定書計,應為下列各種試製品制訂最低出口價格:

  (1)品名:脫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於或等行1.5%

  含水量:重量低於或等於5%

  (2)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達26%

  含水量:重量低於或等於5%

  (3)品名:黃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於或等於11%

  含水量:重量低於或等於5%

  包裝:用奶製品貿易中常用的規格進行包裝。凈重不低於25公斤不低於50磅,視相宜者而定。銷售條件:出口國或實行離境交貨之出口國的遠洋船隻離岸價格。減損本條,以為附件一(1 )所列國家現定參考事項。根據本協議第七條第2款(1)項所設的委員會(以下稱"該委員會" )可修正該 附件內容。

  憑單付款

  第三條 最低價格

  最低價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參加國同意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本議定書第二條所闡述的產品出口價格不得低於按 本議定書可實行的最低價格。如若產品以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則各參加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規避本議定書價格條款的現象發生。

  二、(1)本條所列的最低價格限度,對如下方面尤為關註:市場現況;生產參加國的奶製品價格;確保本協議所制訂的最低價格與本協議之間保持適當關係的必要性;確保對消費者實 行公平價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產者保持最低收益,從而長期確保穩定供應的可取性。(2)本條第1款所制訂、於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即可實行的最低價格定為:

  ①本議定書第二條加以說明的脫脂奶粉,每公噸為425美元。

  ②本議定書第二條加以說明的全脂奶粉,每公號為725美元。

  ③本議定書第二條加以說明的黃油奶粉,每公噸價格為425美元。

  三、(1)該委員會在一方面考慮到實施本議定書的結果,另一方面又考慮到國際市場狀況變化的情況下可對本條詳述的最低價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條詳述的最低價格限度應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該委員會覆審較難後方可實行。為此核委員會應於每年九月召開會議。該委員會進行覆審時,應僅就有關問題在必要時對如下方面給 予特別關註;生產者需付的費用;世界市場其它有關經濟因素;使最為節約的生產者長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穩定供應和確保消費者得到可接受的價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場狀 況。同時亦應考慮到,改善本條第2款(2)項所列最低價格限度與主要生產參加國對奶製品的補貼水平之間的關係乃是可取的。

  最低價格之調整

  四、如事實上業已出口的產品與試製產品在粉脂含量,包裝或銷售條件等方面有所不同,應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以便按下述規定對本議定書所、本議定書第二條加以詳述的最低價格實行護

  奶脂含量

  如本議定書書第一條所說明的奶粉(黃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於本議定書第1款(1)和(2) 項所詳述的試產品的奶脂含量,則對於2%以上的每整百分之一單位的奶脂含量,應根據為本議定書第二條第1款(1)和(2)項詳述的試產品所制訂的最低限度之間的差額對最低價格做相應的上調。

  包裝

  如產品未按奶製品貿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裝規格發盤,即凈重不低於25公斤或50磅(視相宜者定),則應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藉以反映此種包裝的費用與上述那類包裝所需費用之間的 差額。

  銷售條件

  如未以出口國或實行離境交貨之出口國的離岸價格出售,則最低價格的計算應以本條第2款( 2)項所詳述的最低離岸價格基礎,並應加上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實際費用和合理費用;如銷售條件中包括信用貸款,則應要求以該國普遍採用的商業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進口充當飼料用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

  五、各參加國可通過減損本條第1款-第4款,並按下述規定以低於本議定書規定的產品最低價格的價格酌情出口和進口充當飼料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各參加國只有將出口或進口的 產品置於出口國或目的地將要實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種可能性,從而保證以這種方式出口或進口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僅僅用做飼料、此種加工和控制措施屆時應由 該委員會批准並記錄在其建立的登記簿上。凡願利用本款規定的參加國,應事先將此種意願通知該委員會。該委員會應某一參加國之要求,應舉行會議,審議市場狀況。各參加國應提 供有關充當飼料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況,以便於該委員會得以密切註視該 部門的動態和定期預報此種的變化。

  特殊銷售條件

  六、各參加國應在其組織機構的可能性範圍內,負責保證象本議定書第四條所提及的那種做 法不致於直接或間接地使受最低價格制約的出口價格低於達成協議的最低價格。

  適用範圍

  七、對每一參加國來說,本議定書適用於本議定書第一條所詳述的在其海關領土內製造或 重新包裝的產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業交易之交易

  八、本條第1-7款規定不得視為適用於捐贈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視為適用於其目的在於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救濟,發展與食品有關的生產或增進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條 通知條款

  凡本議定書第一條的涉及產品的國際貿易價格趨於本議定書第三條第2款(2)所涉及的最低價格時,而且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各參加國應將逐一對照其它產品 ,實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償還或回扣,獨家合同,包裝費用和包裝情況對各自的市場狀況,尤其是賒欠和貸款的做法進行估量的一切有關要素通知該委員會,以便於該委員會進行核實。

  第五條 出口參加國之義務

  各出口參加國一致同意根據其組織機構的可能性盡最大努力在優先的基礎上向發展中國家提 供正常的商業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於與食品有關的發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條 進口參加國間的合作

  一、凡進口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產品的參加國特別承擔:

  (1)進行合作,以貫徹本議定書之最低價格這一宗旨,並具大限度地確保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產品不以低於與所規定的最低價格等值的適當海關估價的價格進口;

  (2)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規定和本議定書第四條的情況下,提供有關從非參加國處進口、為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及的產品的情況;

  (3)如以不符合最低價格的價格進口的產品危及本議定書的實施時,對採取適當補救行動的建議予以同情的考慮。

  二、本條第1款不得適用於充當飼料的脫脂奶粉和黃油奶粉的進口,假如此種進口符合本議定書第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措施和程式。

第三部分

  第七條 減損

  應某一參加國之要求,該委員會應有權批准減損本議定書第三條第1-3款規定,以補救由於遵循最低價格而給某些參加國造成的困難。該委員會應於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內對此項要求 做出表態。

  第八條 緊急行動

  任一參加國如認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議定書約束的國家的危害,可要求該委員會主席在兩 個工作日內召集該委員會緊急會議,以便斷定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來應付此種情況,並做出決定。如不能在兩個工作日內安排此種會議,而且該參加國的商業利益有可能遭到嚴重損害, 則該參加國可採取單方面行動來維持其地位,條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任一其它參加國。同時亦應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況正式通知給該委員會主席,並請他儘早召集委員會特別會議。

奶脂議定書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產品範圍

  本議定書適用於屬於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0403號的奶脂,其奶脂含量重達或超過55。

第二部

  第二條 試製產品

  一、為本議定書計,應制訂出下列各種試製產品的最低價格:

  (1)品名:脫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達99.55

  (2)品名:黃油

  奶脂含量:重達80%

  包裝:採用奶製品貿易中常用的規格包裝,凈重不低於25公斤或50磅,視相宜者定。

  銷售條件

  出口國或離境交貨出口國的離岸價格。減損本條款,以為附件二(1)所列國家規定參加事項。根據本協議第七條第2款(1)項規定而設立的委員會(以下稱"該委員會")可修正該附件之 內容。

  憑單付款

  第三條 最低價格

  最低價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參加國同意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本議定書第二條規定的產品出口價格不得低於根據 本議定書可實行的最低價格。如產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則參加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規避本議定書的價格規定的現象發生。

  二、(1)本條所列之最低價格限度,對如下方面尤為關註:市場狀況;生產參加國的奶製品價格;確保本議定書所制訂的最低價格與本協議之間保持適當關係的必要性;確保對消費者 實行公平價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產者保持最低收益,從而長期確保穩定供應的可取性。

  (2)本條第1款所制訂、於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即可實行的最低價格定為:

  ①本議定書第二條加以說明的脫水奶脂、每公噸1100美元

  ②本議定書第二條加以說明的黃油,每公噸925美元。

  三、(1)該委員會在考慮到實施本議定書的結果,另一方面又考慮到國際市場狀況變化的情況下,可對本條詳述的最低價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條詳述的最低價格限度應每年至少一次提交給該委員會覆審,獲准後方可實行。為此,該委員會應於每年九月召開會議。該委員會進行覆審時,應僅就有關問題在必要時對如下 方面給予特別關註:生產者需付的費用;世界市場其它有關經濟因素;使最為節約的生產者長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穩定供應和確保消費者得到可以接受的價格的必要性;世 界市場現狀。同時亦應考慮到,改善本條第2款(2)項所列最低價格限度與主要生產參加國奶製品的補貼水平之間的關係乃是可取的。

  最低價格之調整

  四、如事實上業已出口的產品與試製產品在奶脂含量,包裝或銷售條件等方面有所不同,應 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以便按下述規定對本議定書所制訂、本議定書第二條所詳述的產品之最低價格加以保護;

  奶脂含量

  如本議定書第一條所闡明的產品奶脂含量不同於本議定書第二條所闡明的試製產品的奶脂含 量,如奶脂含量達到或超過82%,抑或低於805,則每整百分之一單位中奶脂含量超過或不足80%者,該產品之最低價格應對照所制訂的本議定書第二條所述試製產品的最低價格之間的差額予以相應增減。

  包裝

  如產品未按奶製品貿易中常用的包裝規格發盤,即凈重不低於25公斤或50磅(視相宜者定),則應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藉以反映此種包裝的費用與上述那類包裝所需費用之間的差額。

  銷售條件

  如未以出口國或實行離境交貨之出口國的離岸價格出售,則最低價格的計算應以本條第2款( 2)項所詳述的最低離岸價格基礎,並應加上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實際費用和合理費用;如銷 售條件中包括信用貸款,則應要求以該國普遍採用的商業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銷售條件

  五、各參加國應在其組織機構的可能性範圍內,負責保證象本議定書第四條所述及的那種做 法,不致於直接或間接地使受最低價格制約的出口價格,低於達成協議的最低價格。

  適用範圍

  六、對每一參加國而言,本議定書適用於本議定書第一條所詳述,在其海關領土內製造或重新包裝的產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業交易之交易

  七、本條第1-6款不得視為適用於捐贈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視為適用於其目的在於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救濟、發展與食品有關的生產或增進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條 通知條款

  凡本議定書第一條的涉及產品之國際貿易價格趨於本議定書第2款(2)所述及的最低價格時,而且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各參加國應將逐一對照其它產品 ,實物交易或 三方交易,償還或回扣,獨家合同,包裝費用和包裝情況對各自的市場狀況,尤其是賒欠和貸款的做法進行估量的一切有關要素通知該委員會,以便於該委員會進行核實。

  第五條 出口參加國之義務

  各出口參加國一致同意根據其組織機構的可能性盡最大努力在優先的基礎上向發展中國家提 供正常的商業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於與食品有關的發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條 進口參加國間的合作

  一、凡進口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產品的參加國特別承擔:

  (1)進行合作,以貫徹本議定書之最低價格這一宗旨,並最大限度地確保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產品不以低於與所規定的最低價格等值的適當海關估價的價格進口;

  (2)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和本議定書第四條的情況下,提供有關從非參加國進口、為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及的產品的情況;

  (3)如以不符合最低價格的價格進口的產品危及本議定書的實施時,對採取適當補救行動的建議予以同情的考慮。

第三部分

  第七條 減損

  應某一參加國之要求,該委員會應有權批准減損本議定書第三條第1-4款規定,以補救由於遵循最低價格而給某些參加國造成的困難。該委員會應於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內對此項要求 做出表態。

  第八條 緊急行動

  任一參加國如認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議定書約束的國家的危害,可要求該委員會主席在兩 個工作日內召集該委員會緊急會議,以便斷定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來應付此種情況,並做出決定。如不能在兩個工作日內安排此種會議,而且該參加國的商業利益有可能遭到嚴重損失, 則該參加國可採取單方面行動來維持其地位,條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任一其它參加國。同時亦應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況正式通知給該委員會主席,並請他儘早召集委員會特別 會議。

某些乳酪議定書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產品範圍

  一、本議定書適用於屬美元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0404號的乳酪,含脫水奶脂量重達或超過45%和含脫水奶脂重達或超過50%。

第二部分

  第二條 試製產品

  一、為本議定書計,應為下列試製產品制訂最低出口價格:

  品名:乳酪

  包裝:用奶製品貿易中常用的規格包裝,凈重不低於20公斤或40磅,視相宜者定。

  銷售條件

  出口國或離境交貨出口國的離岸價格。

  減損本條,以為附件三(1)所列國家規定參考事項,根據本協議第七條第2款(1)項所設的委員會(以下稱"該委員會")可修正該附件內容。

  憑單付款

  第三條 最低價格

  最低價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參加國同意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本協議第一條和第二條所闡述的產品價格不得低於 按本議定書可實行的最低價格。如若產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各參加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規避本議定書價格條款的現象發生。

  二、(1)本條所列之最低價格限度,對如下方面尤為關註:市場狀況;生產參加國的奶製品價格;確保本協議所制訂的最低價格與本協議之間保持適當關係的必要性;確保對消費者實行公平價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產者保持最低收益,從而長期確保穩定供應的可取性。

  (2)本條第1款所制訂、於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即可實行的最低價格定為每公噸800美元。

  三、(1)該委員會在一方面考慮到實施本議定書的結果,另一方面又考慮到國際市場狀況變化的情況下,可對本條詳述的最低價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條詳述的最低價格限度應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該委員會覆審,獲准後方可實行。為此,該委員會應於每年九月召開會議。該委員會進行覆審時,應僅就有關問題在必要時對如下方面給予特別關註。生產者需付的費用;世界市場其它有關經濟因素;使最為節約的生產者長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穩定供應和確保消費者得到可接受的價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場現況。同時亦應考慮到,改善本條第2款(2)項所列最低價格限度與主要生產參加國的補貼水平之間的關係乃是可取的。

  最低價格之調整

  四、如事實上業已出口的產品與試製產品在奶脂含量,包裝或銷售條件等方面有所不同,應 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以便按下述規定對本議定書所制訂的最低價格加以保護:

  包裝

  如產品未按第二條所詳述的包裝規格發盤,應對最低價格進行調整,藉以反映此種包裝的 費用與上述那類包裝所需費用之間的差額。

  銷售條件

  如未以出口國或實行離境交貨之出口國的離岸價格出售,則最低價格之計算應以本條第2款( 2)項所詳述的最低離岸價格基礎,並應加上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實際費用和合理費用;如銷 售條件包括信用貸款,應要求以該國普遍採用的商業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銷售條件

  五、各參加國應在其組織機構的可能性範圍內,負責保證像本議定書第四條所述及的那種做 法,不致於直接或間接地使受最低價格制約的出口價格低於達成協議的最低價格。

  適用範圍

  六、對每一參加國而言,本議定書適用於本議定書第一條所詳述,在其海關領土內製造或重 新包裝的產品之出口。

  非正常商業交易之交易

  七、本條第1-6款規定不得視為適用於捐贈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視為適用於其目的在於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救濟、發展與食品有關的生產或增進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條 通知條款

  凡本議定書第一條的涉產品的國際貿易價格趨於本議定書第三條第2款2項(2)所述及的最低價格時,而且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情況下,各參加國應將逐一對照其它產品 ,實 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償還或回扣,獨家合同,包裝費用和包裝情況對各自的市場狀況,尤其是賒欠和貸款的做法進行估量的一切有關要素通知該委員會,以便於該委員會進行核實。

  第五條 出口參加國之義務

  各出口參加國一致同意根據其組織機構的可能性盡最大努力在優先的基礎上向發展中國家提 供正常的商業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於與食品有關的發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條 進口參加國間的合作

  一、凡進口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及產品的參加國特別承擔:

  (1)進行合作,以貫徹本議定書之最低價格這一宗旨,並最大限度地確保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產品不以低於與所規定的最低價格等值的適當海關估價的價格進口;

  (2)在不損害本協議第三條和本議定書第四條的情況下,提供有關從非參加國進口、為本議定書第一條所涉及的產品的情況;

  (3)如以不符合最低價格的價格進口的產品危及本議定書的實施時,對採取適當補救行動的建議予以同情的考慮。

第三部分

  第七條 減損

  一、應某一參加國之要求,該委員會應有權批准減損本議定書第三條第1-4款規定,以補救由於遵循最低價格而給某些參加國造成的困難。該委員會應於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內對此項要求做出表態。

  二、在特殊情況下,當小批量出口未經加工的原乳酪,而此種乳酪由於變質或生產責任而未能達到出口商品的正常質量時,則第三1-4款規定不予適用。出口此種乳酪的參加國應事先將出口此種乳酪的意圖通知關貿總協定秘書處。各參加國亦應每季度把按本款之規定而成交的各次乳酪銷售通知該委員會(詳細說明有關交易,數量價格和目的地的情況)。

  第八條 緊急行動

  任一參加國如認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議定書約束的國家的危害,可要求該委員會主席在兩個工作日內召集該委員會緊急會議,以便斷定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來應付此種情況,並做出決定。如不能在兩個工作日內安排此種會議,而且該參加國的商業利益有可能遭到嚴重損失,則該參加國可採取單方面行動來維持其地位,條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任一其它參加國。同時亦應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況正式通知給該委員會主席,並請他儘早召集委員會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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