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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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規則(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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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算規則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簡稱,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定的關於海損理算操作的民間規定。該規則於1975年1月1日公佈施行。
《北京理算規則》主要參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制定,但比《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簡潔明瞭。該規則包括制定規則的宗旨以及有關共同海損理算的八條規定。
第1條 共同海損的範圍
該條規定:在海上運輸中,船舶和貨物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為瞭解除共同危險,採取合理措施引起的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外費用,屬於共同海損。該條還列明瞭共同海損損失和費用的具體項目,以及可以列入共同海損的特別費用。並規定一切間接損失都不屬於共同海損範圍。
第2條 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
該條規定,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各項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和分攤。該條還對舉證責任和一方過失的影響作了規定。
第3條 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計算
該條分別就船舶、貨物和運費損失金額的計算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第4條 共同海損的分攤
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由各受益方根據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該條對船舶、貨物和運費分攤價值的計算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第5條 利息和手續費
對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給予年利7%的利息。對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除船員工資、給養、船舶的燃料、物料外,給予2%的手續費。
第6條 共同海損擔保
共同海損擔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擔保函,也可以提供保證金,並對保證金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第7條 共同海損時限
規定了有關方宣佈共同海損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
第8條 共同海損理算的簡化
規定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作簡易理算。對於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徵得主要有關方的同意,可以不進行理算。
同《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比較,《北京理算規則》最明顯的不同點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定,即使引起犧牲和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於航程中一方的過失所造成的,也不影響其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這不妨礙非過失方與過失方之間就此項過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賠或抗辯。而《北京理算規則》第2條則規定:“如果構成案件的事故確系運輸契約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則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協商另作適當處理。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判定或各有關方一致同意事故確系運輸合同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的,在一般的情況下,理算師都照常理算,責任問題留待有關方去解決。我國《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損”第203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合同約定的理算規則;合同未約定的,適用本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