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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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Produce of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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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产品[1]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农产品的分类[2]
这里涉及的农产品限制在可食用农产品的范畴,也可以说是食品的原料,或可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可食用农产品可按来源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和使用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如果按来源不同分类,农产品包括植物性农产品和动物性农产品;若按生产方式不同分类,则可分为农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若按使用目的不同分类又有两种分类方法,即按加工或食用要求分类和按烹饪食用习惯分类。
一般农产品、林产品、园艺产品都算是植物性农产品,而水产品以及畜、禽和蜂产品则称为动物性农产品。林产品主要指取自林木的产品,按习惯包括坚果类和林区生产的食用菌、山野菜等;水果类归入园艺产品或农产品;人工栽培养殖的食用菌和山野菜亦可算农产品的蔬菜类。
可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土地上对农作物进行栽培、收获得到的食物原料,也包括近年发展起来的通过无土栽培得到的产品,如谷类、豆类、薯类、蔬菜类和水果类等。畜、禽和蜂产品指人工在陆地上饲养、放养各种动物所得到的食品原料,包括畜禽肉类、乳类、蛋类和蜂蜜类产品等。水产品指在江、河、湖、海中捕捞的产品和人工水中养殖得到的产品,包括鱼、蟹、贝和藻类等。
可食用农产品按加工方法或特殊要求可分为加工原材料和生鲜食物原料等。加工用可食用农产品包括粮油原料、糖料及畜产品、水产品等,当然,其中有些也可以作为生鲜食品食用。粮油原料又可分为原粮、成品粮和油料等。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通常把食品原料按烹饪食用习惯分为主食和副食。我国居民的主食主要是指以碳水化合物为主体的米、麦类和谷类;副食是指含高蛋白、脂肪类食品和蔬菜类。
禁止销售的农产品[3]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参考法律政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的征税[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同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
(2)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