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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航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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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航次条款(Preliminary Voyage Clause)

目录

什么是预备航次条款[1]

  预备航次条款是指船舶在上一个租船合同的卸货港时达成一项新的租船合同,则其驶往新合同约定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就称为预备航次航次租船合同往往规定一个出租人最早可以要求承租人开始装货的日期(受载日)和承租人必须接受船舶进行装货的最晚日期(解约日),这一段期限称为“受载期限”。

预备航次条款的内容[2]

  出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将船舶驶往装货港或者与其临近的漂泊地点。预备航次条款主要规定受载期和解约日这两个内容。受载期是指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者附近地点,并且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解约日是指船舶不能预期抵达,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我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此外,预备航次条款中还常常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受载期(Lay days),明确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和进行装货的最早日期;

  (2)解约日(Canceling days),规定船舶应到达装货港的最晚日期,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写组编.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精要 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
  2. 郭涛编.商法学习小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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