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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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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financial privacy)

目录

什么是金融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是近现代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英文为“financial privacy”,或译作“财务隐私权”。金融隐私权是个人对于本人金融资料(financialin formation)所享有的隐私权利。金融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个人资料权,指的是个人控制收集、揭露和使用关于其本人金融交易或事务的权利。

  金融隐私权利的对象即为金融隐私,也即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个人紧密相关的,反映消费者经济状况的各方面信息。在现代社会,金融活动成为民事主体广泛参加的活动。在存款贷款以及其他更为复杂的金融交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了客户的账户、相关交易等涵括了客户金融状况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的安全性日益受到相关信息资料所有者的关注。在西方国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以及普通法的确认和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各国也通过专门或者统一的立法规制对于金融隐私权进行了界定。总体而言,国外的立法是通过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与各种专业性的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金融隐私权的保护。[1]

金融隐私权的特征[1]

  金融隐私权的定义来源于隐私权,但是又由于其产生在特定的行业中,因此具有与一般隐私权不同的特征,其核心内容是“隐私”。而这种金融隐私和其他类别的隐私是有区别的。正是这种差别导致了金融隐私在保护方式等方面不同于其他隐私。

  从产生方式上来讲,金融隐私产生于民事主体在金融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如存款、贷款等行为。这些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信息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直接相关。在信用体系中,一些相关的金融隐私内容常被作为衡量和评估民事主体的信用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从内容上来讲,一般的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而金融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对于金融隐私保密权、金融隐私的利用权等。

  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是跨领域的保护。传统的隐私权更大意义上是指在民事立法中的隐私权的保护,而金融隐私权保护规定,不仅涉及民事法律中对于隐私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涉及金融法经济法等对于银行、征信机构等在业务上的规定。

  金融隐私权有更高的流动、传递的可能性。由于金融隐私中的内容涉及个人信用的评估,因此,专业机构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式对于其他人的金融隐私进行利用、加工甚至传递是为法律和当事人所允许的行为。而一般的隐私的流动性和可利用的价值并没有金融隐私这样高。

  金融隐私的流动性是积极的。事实上,金融隐私之所以能够和其他形势的隐私区分开来,主要是由于其存在的前提主要是“动”的原因,是一种对于金融隐私流动的需要。在现代金融体系Et益发展,各项金融活动跨地区、跨国家发展的形势下,势必要求建立起一套信用体系,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信用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建立信用社会的潮流势不可挡。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对于金融隐私及相关的信息的流动性需求大大增加。而一般的隐私,其流动性是消极的、被动的。

  由此可见,根据金融隐私的特性、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国际金融隐私保护发展的趋势,金融隐私权利虽然在其本质上属于隐私权,但是对其应予以特别规定。

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2]

  (一)金融隐私权自身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首先,对金融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是金融隐私权财产属性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隐私权不仅具有人格性。而且被赋予了不可或缺的财产属性。如银行客户的金融信息主要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衍生信息三大类。这三类信息都涉及客户的具体财产状况。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将这些信息进行匹配或合并,便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不仅可以公开、转卖以用于商业目的,还可以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的砝码以牟取暴利,据CNCERT监测发现.去年被黑客骗取的用户银行卡信息就达1.8万条。可见,从内在属性出发,金融隐私权的财产性要求对其应进行法律保护。

  其次,是金融隐私权高流动性的需要。现代金融体系日益发展,在各项金融活动跨地区、跨国家发展的形势下。势必要求建立起一套信用体系,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由于金融隐私中的内容涉及个人信用的评估,因此,专业机构需要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式对他人的金融隐私信息进行利用、加工甚至传递,这是为法律和当事人所允许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隐私权的流动性便大大增加了。相比之下,传统隐私权的流动性和可利用价值却没有这样高。金融隐私权的高流动性决定了客户的金融隐私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要求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兹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事实上,就是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量不等。一方具有信息优势,另一方具有信息劣势。无论从传统还是实践,金融机构都具有不容争辩的垄断地位,当客户在银行办理存贷款或者买卖基金,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都是依照对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从而将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重要的金融信息提交给了金融机构,但是客户并不清楚金融机构如何使用和保护信息,更谈不上掌握金融机构的全部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将自己置于易受危险的局面。因此。为了平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改变客户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需要对金融隐私权给予切实的保护。

  (三)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金融业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套详细记录消费者历次信用活动的登记查询系统。这是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发达的信用消费经济的基础,也是目前大力提倡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柱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如信用建设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相关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中的个人信用资料绝大部分是个人的私人信息,而且其主体部分更是涉及了金融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同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过度的强调信息公开,则会导致对隐私权的侵犯.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则不利于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在强调信息公开的同时应注意对金融隐私权进行保护,我们应完善相关立法,为二者寻找一个平衡点。

  (四)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的现实需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相互渗透.新兴的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在让消费者体会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也相伴而生。根据(2012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约有84.8%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高达4.56亿人次,分别遭遇过包括网购支付不安全、个人信息资料泄露等网络危险。在这些网民中,77.7%遭受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损失,其中产生经济损失的约占7.7%.涉及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94亿元。在这样的形势下,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已显得刻不容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保证网络银行等网上金融交易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 1.0 1.1 钱源,姜昕.论金融隐私权在我国的构建(A).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2. 胡晓敏.论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A).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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