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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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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港条款(option clause)

目录

什么是选港条款[1]

  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条款,是指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选定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至记载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的条款。

选港条款的规定[2]

  选港条款,规定只有承托双方在货物装船前有协议并在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才能选港卸货;收货人应在船舶到达第一个可选港口前的一定时间将选港决定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自行在供选择的港口中决定卸货港。此外,有些提单,如中远提单,还对散装货、重货或笨件、木材、铁和钢的运输作了专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吕鸣编著.海商法.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6.
  2.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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