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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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需求方[1]
财产保险的需求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需要转嫁自己的财产或利益风险的法人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自然人,它们以保险客户的身份出现,通过向保险人投保,以支付固定的保险费用为代价,来换取有关财产或利益的风险保障。
财产保险需求方的内容[2]
各种类型的保险客户共同构成了财产保险市场上的买方市场。尽管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客户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其交换活动应当是等价交换,但这种平等关系仍然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换言之,在财产保险市场不发达尤其是供给主体极端偏少的条件下,保险客户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财产保险市场发达尤其是供给主体较多的条件下,保险客户则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财产保险市场上的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关系和中国现阶段的保险双方关系来得到证实。
从各国的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范来看,对财产保险需求方即保险客户并不像对保险人那样严格,任何法人团体、家庭或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不同的财产保险。不过,财产保险实务经营中也有对保险客户的限制性规定,即保险客户与投保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着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这是其投保并获得风险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也是公认的保险准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