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伪造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票据被伪造人(Forged Person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目录 |
票据被伪造人指自己的签章被他人假冒的人。
票据被伪造人的内涵[1]
票据被伪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票据被伪造人可能存在,也可能已死亡或已终止。在票据伪造中,尽管伪造人以被伪造人的名义签章,使被伪造人成为该票据形式上的票据义务人,但被伪造人并没有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完成该票据行为,被伪造人不对伪造票据承担任何责任。
票据被伪造人的责任承担[2]
票据被伪造人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票据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为绝对要件,只有在票据证券上签名或盖章的票据关系人,才得依票载文义承担责任;而有关票据证券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名或盖章,但并非该被伪造人亲自所为或委托他人所为;所以,票据被伪造人可以不承担任何票据和票据法上的责任。同时,也不用对任何人承担任何其他的法律责任。在票据抗辩中,该项事实可以作为物的抗辩事由,由票据被伪造人对抗任何票据关系人。虽然一些学者主张,在这里,应该准用票据法上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要求票据被伪造人依法承担与表见代理关系中本人相同的票据和票据法上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票据伪造行为并非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准用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势必对票据被伪造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票据被伪造人极不公平;因此,不应该要求票据被伪造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明确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