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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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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1]

  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国防工业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口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委批准,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凭以上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境手续;体育部门进口各种射击运动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国家体委批准,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同意,海关凭以上批准证件核放;林业、狩猎部门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林业部批准,进口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同意,海关凭以上批准证件验放。

民用枪支弹药进口管理的范围[2]

  (1)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2)体育运动射击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3)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4)爆炸器材,如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

民用枪支弹药进口的基本手续[2]

  (1)非国防工业部门因特殊需要进习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委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体育部门进口射击运动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4)进口民用爆炸器材(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国家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暂时进口上述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暂时进口报关手续及退运出口核销手续。

参考文献

  1. 郑俊田.中国海关通关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
  2. 2.0 2.1 王意家主编.执业报关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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