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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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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因赠与合同

  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其实质是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生给付效力。

   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死因赠与是在赠与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若出现可由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作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采纳,发挥着巨大的职能作用。死因赠与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赠与合同,还是新鲜事物,但凭借其独特的功能作用,正逐步被接受和运用。

死因赠与合同的合法性[1]

  死因赠与合同之所以还只是新鲜事物,没有被普通大众所接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人认为死因赠与合同以赠与人死亡为生效因素,且合同生效时赠与人已届死亡,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人必有一死,死亡作为自然人正常的生理规律,再自然不过了,死亡事件本身并无违反法律、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将其设定为生效因素,完全合理、合法、合乎逻辑。而且,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法律对合同的保护,始于其成立之际,而非生效之时。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死因赠与合同完全合法,无须置疑。

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比较[1]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被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亡时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死因赠与合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都是自然人(赠与人、立遗嘱人、被扶养人)在世时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在自然人死亡时,相应的受赠人、受遗赠人、扶养人有权利承受自然人的遗产。

  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的区别主要有:

  (1)死因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2)死因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是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只能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

  (3)死因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死亡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约定的;在遗赠中。遗赠人死亡作为遗赠的生效要件,是法定的。

  (4)死因赠与合同不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遗赠作为特殊的一类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要严格遵守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死因赠与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区别

  (1)死因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是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一般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集体或个人。

  (2)死因赠与合同在赠与人死亡时生效,赠与人死亡是作为合同生效的要素;而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就生效,被扶养人死亡是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时间。

  (3)死因赠与合同一般是单务、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扶养人一方面承担扶养的义务,另一方面享有承受财产的权利。

  (4)死因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较为充分的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而遗赠扶养协议中,协议一经成立,被扶养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死因赠与合同在遗产中的分配顺序[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三十四条又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可见,自然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均属于遗产,遗产的先后分配顺序:税款、债务——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其项下的债务属于合同之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受赠人有权按照的述分配顺序向继承人主张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如果在此之之前,遗产已被分割,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

  另外,死因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主张债权的期限应适用一般合同的期限。为2年,自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人死亡时算起;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张永旺.浅谈死因赠与合同(J).海峡科学.2011,(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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