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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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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

目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 最密切联系。是一种冲突法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或侵权的“恰当”(例如:适用)法律是指因政策原因,看来和手头的某一特定案件的行为及后果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联系是结合不同管辖范围的有关法律形势,根据“连接因素”或“连接点”来评估的。例如在考量滞期费条款时确定节假日或者考量船舶是否位于法定的港界内,都必须适用本地法。在合同争议中,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现在通常所使用的相应术语是“closest and most real connection”。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来源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最早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1条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与外国相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二)本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均应认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第1款:“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时,则可以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第19条:“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某外国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有必要适用该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与“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不完全等同,而术语“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具有相同含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简介

  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务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选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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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我国的立法及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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