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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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uty/GSP 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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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税即普遍优惠制度下实行的关税,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给惠国普惠制给惠方案及其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提供统一格式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目前134个国家和地区享受美国给予的普惠税,受惠商品种类达4284种,几乎占美国关税条目的一半。海关根据普惠税随时确定免税物品。在该税栏中凡标有“A”的,表示该项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全部免税;凡标有“A※”的,则表示该项商品只有部分国家能享受普惠税待遇。
提供普遍优惠税的国家称为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税的国家称为受惠国。给惠国提供普惠税通过普惠制方案来执行,普惠制方案由各国单独规定和公布。内容包括: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对原产地的规定、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受惠国的产品要享受普惠税待遇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税待遇,但是我国出口的一些商品,常因为没有提供原产地证书或不符合其他要求而没能用足用好普惠税待遇。[1]
1964年在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由77个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税减让计划,于1968年在UNCTAD第二届会议上达成,并于1971年7月开始实施。
1、普惠税是单向的,不需要受惠国给给惠国同样的关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