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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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所实施的积极的救助行为,以减少损失的程度或范围。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源于早期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救助条款,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上升为法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2]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造成的损失大小通常与事故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出险施救义务。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因积极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并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出险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的规定和一些保险条款的约定,当被保险人违反出险施救义务时,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要承担违反出险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必须满足如下要件:一是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二是被险人能够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必要的措施,因为故意或过失而没有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