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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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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国债[1]

  强制国债指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以强制购买的方式发行的国债。这种国债在国家确定了发行范围、对象及数额之后,往往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摊派,认购主体不论愿意与否,均必须购买。它是一种不完全的国家信用活动,往往是在国家财政处于极度困难的环境中才被采用。

强制国债概述[2]

  强制国债是指在发行国债时,凡符合政府规定的应募条件者均必须购买国债。按照强制国债的具体推销办法,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直接强制国债和间接强制国债。直接强制国债是指依政府预先确定的条件直接强行摊派到应募者头上的国债,如按应募者财产的多少强行摊派等。间接强制国债是指政府以国债代替现金,用以支付薪金或购买物品。从债务人(政府)的动机来看,往往是在国家经济处于异常时期,或发生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推销自由国债增加财政收入,因而便凭借其政治权力推销强制性国债。政府在确定了应募条件以后,符合条件者,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购买或接受强制国债,不得拒绝。

  就强制国债的强制性来看,它接近于税收,因为税收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在19世纪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将发行强制国债作为解决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从强制性国债的性质来看,虽然它不具有自由认购、自由买卖与自由转让的特点,但是,它仍然具有有偿性,债务期满后,政府仍然要还本付息,政府同强制国债应募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不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此,不应当将强制国债和税收等同起来。

  从应债环境或债权人来看,强制国债的发行往往还与应债环境较差,或与人们(公司、个人)应债的潜在能力较低有关,政府之所以要发行强制国债,往往也是由于社会依自愿原则难以完全吸收政府所发行的国债。因此,政府为了解决国家财政之需而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发行国债。一旦应债环境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政府将不轻易发行强制国债。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同时,国债也以其信誉可靠、利率较高,甚至对国债的债权人予以优惠等便利条件,进而成为投资者的低风险、高收益(债息收入)的有利投资领域。因此,自由国债便取代强制国债,成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杨丽波主编.财政新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07.
  2. 单祖明,龚静主编.财政与金融.科学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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