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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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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Hearing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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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属于行政程序,是指在一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明的程序。

听证程序的阶段

  听证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听证的准备程序;

  2.听证的进行程序;

  3.听证后的处理程序。

  行政程序的听证可适用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制裁等方面。即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权益而无害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均可适用听证。

听证程序的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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