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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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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非关联交易,以规避相关法规约束,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1]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研究[1]

  (一)关联方的非关联化

  关联方的确定是关联交易确定的关键。寻找公司的关联方往往是发现公司关联交易的突破口。因此,若能将实质上是关联方关系的关联方变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那么公司的关联交易也就被隐藏起来了。通常很多企业会在解除关联方关系之前进行巨额的关联交易,而后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解除关联方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达到隐藏关联交易的目的。

  (二)寻找“跳板”公司,将实质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或者干脆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人购回资产,而公司与直接购货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或形式上的关联关系,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在实际的操作中,企业常常设置多个“跳板”公司,是的关联交易更为复杂。

  (三)利用关联方确定的模糊性将关联方非关联化

  会计准则虽然对关联方的界定有着明确规定,但由于存在一些实质和形式不一致的情形,使得关联和非关联的界限难以界定。如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上市公司问。就双向持有公司而言,两方利益紧密,其中的一方尽管仅持有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而双向持有少数股权且不再具有其他关系的公司不属于关联方,两者所发生的交易也自然不属于关联交易。

  (四)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

  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货币性交易的收益不能体现或只有在有补价的情况下才会体现少量的收益。因此关联方之间利用非货币性交易虚增利润并不可行。但若能将非货币性交易转换为货币性交易,并将其掩盖在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下,则可轻松实现利润。

  (五)关联交易复杂化

  若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两笔关联方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方交易。即由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互换式收购,同时相互牵制,降低交易成本。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排列组合式交换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则多比关联交易可转换成非关联交易,情况便更为复杂。

  (六)将交易时间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

  即上市公司寻找未来的关联方,将交易时间选择在改关联方正式成为关联方之前,按非公允价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成为关联方。由于在交易时点上,双方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所以可以相应避开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相关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成因分析[2]

  (一)上市公司具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内在动机

  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内在动机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行机会主义的盈余管理。上市公司为了获取商业信用、达到配股资格、优先进行权益融资以及避免被摘牌等目的,往往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粉饰报表。上市公司按照非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来进行利润输送;或者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转移和剥离不良资产;又或者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等,用非关联化手法达到其经济目的。二是“隧道挖掘”上市公司利益。“隧道挖掘”是对控股股东转移公司资源行为的形象描述。控股股东可能采取多种非公平关联交易手段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支付公司高管过高的报酬(高管常常由控股股东派出自己的代表担任)、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而取得贷款款项、稀释股权、窃取公司的投资机会或者迫使公司投资不获利但却有利于控股股东的项目等等。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中国资本市场在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被赋予了改革国有企业的使命。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股权结构的人为割裂造成股票同股同权同利基础的丧失。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国有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攫取其他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提供了现实的可能。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多元化发展,“一股独大”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然而,股权多元化下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往往比前者更为隐蔽和复杂。股权多元化导致上市公司绝对控股股东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多个股东并存和相互制衡的格局。关联关系不仅能在与大股东直接控股的公司之间形成,也能在与大股东间接控股的公司之间产生:不仅能通过母子关系形成。而且能通过孙公司甚至更广泛层次的控股关系形成。可见,股权多元化条件下的关联关系已呈现一些新的特征,即广泛性、多层性、隐蔽性和复杂性。

  (三)金字塔式集团公司多层次的内部关系

  国内许多企业是大集团企业或是控股股东控制下的组成部分,金字塔式的多层次内部关系决定了企业集团内部能够进行不问断的、相关和不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间贸易。普遍存在的集团公司通常意味着频发的关联交易。因此,许多上市公司背后都存在着难以理清的子公司、孙公司、兄弟公司等关系,属于实质上的关联方。但形式上却被排除在关联方确认的标准之外,这为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信息不对称

  在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都是完全公开的,信息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为零。然而,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来推测代理人的经济行为,二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即信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布是非均衡的),交易双方的信息地位不同。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企业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提供了机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高管显然要比中小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拥有更全面、更真实的信息,利益的驱动可能促使一些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抽取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防治措施[3]

  (一)完善准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几个概念。如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也应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独立董事,督促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独立意见,以确保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如果上市公司变相进行资产重组、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会计报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可对此发表反对意见,制止此类经济活动

  (三)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法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执法和惩罚力度,。非公允关联交易一经查实,严惩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以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同时对未恰当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做出一定处罚。

  (四)充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增强审计师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运用于判断关联关系时。要求根据交易动机而非股权结构来认定关联方。非公允交易都有其动因,美国Coopers&Lybrand列举了公司可能舞弊的29个警号,在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归纳为以下8点:(1)缺乏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资金;(2)为达到支撑股价、融资等目的而试图保持良好盈利记录;(3)过于乐观的盈利预测;(4)过于依赖单一或较少的产品、客户或交易事项;(5)出现产业危机;(6)生产能力过剩;(7)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发生诉讼;(8)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高。

参考文献

  1. 1.0 1.1 万恒恺.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舞弊研究(A).商情.2014,6
  2. 谭军,张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表现形式及其治理(A).商业时代.2012.29
  3. 陈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主要形式及防治措施(A).西南金融.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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