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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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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是指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准则规定,在企业财务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1.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3.合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关联方关系形式主要有:

  (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

  (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6.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3)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特征

  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应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1]

  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关系的界定[2]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企业纷纷进行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追求资本扩张规模效应,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之间相互控制、共同控制、相互形式形成重大影响,组建了纷繁复杂的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是指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包括了纵向和横向存在的两种主要形式:纵向是指一方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横向是指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两种情况侧重点不同,纵向形式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下均视为关联方关系,而横向形式仅指控制的情况。

  经济活动中企业往往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其他企业的权益,组成子公司,也可以通过资金融通、技术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供产销一体化等渠道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这样母子公司间、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之间以及参与合资合作的各方之间就组成了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各式各样和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相互之间名目繁多的交易活动影响各方经营活动和会计信息的结果。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但由于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仍可影响其中一方或几方的经营活动,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其子公司中断与某企业的业务往来。

  认识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不仅仅是掌握以上法律形式的定义,而且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实质重于形式历来是会计核算和报表披露的重要原则。

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3]

  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包括了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的关联方关系看,主要指一方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的关联方关系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但横向和纵向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侧重点不同;纵向的关联方关系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下均视为关联方;横向的关联方关系仅指控制的情况,而不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形,若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同受一方重大影响,则两方或多方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判断关联方关系应当注意的问题[3]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不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是企业会计制度所规范的范畴。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

  3.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4.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如果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5.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6.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

关联方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状况[4]

  从1990年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其中机构大户凭借其地位、关系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现象严重,而这里的“关系”有不少便是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往往秘而不宣、鲜为人知,这与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频繁、违规操作屡禁不止有着紧密的联系。

  针对这种情况,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后,财政部又正式公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下简称《准则》),这是我国制定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第一项会计准则。但是,在《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较为混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关联方关系披露的不全面

  《准则》中规定,在关联方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都应当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有人却认为如果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便没有必要在报表中披露,造成许多声明没有关联方,或未作任何提示的公司实际存在关联方;另外,由于间接关联关系比较隐蔽,往往很少被披露。如上市公司控制的两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等等。

  2.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不充分

  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在会计报表中根本不说明关联交易,或者只作简单披露,未作充分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关联融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经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而没有列示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如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实物配股等。

  3.对关联交易的要素披露不完全。

  关联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③定价政策

  而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很少能完全披露这三个要素,尤其是对定价政策这一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笔带过,过于含糊其辞。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王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研究[J].《财经界(下半月刊)》2006
  2. 张涓.对我国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认识[J].现代商业,2009,(15)
  3. 3.0 3.1 麻雅平.浅谈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1)
  4. 吴玉林,吕波.对关联方关係及其交易披露的探讨[J].财会月刊,页22-2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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