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貼息資金撥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財政貼息資金撥款是指按規定實行財政貼息辦法的建設單位,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用於補貼基本建設銀行貸款項目利息支付能力的一種專項基本建設撥款。
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的核算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按規定應由財政貼息解決的借款利息,凡是由開戶銀行直接從基建投資借款中扣收的,應借記“待攤投資”科目、貸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收到財政撥人的貼息資金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用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償還投資借款時,應借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按規定應由財政貼息解決的借款利息,凡是由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墊付的,應借記“待攤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x X資金戶”科目;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時,應借記“銀行存款——貼息資金戶”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用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歸還原墊支的資金時,應借記“銀行存款——××資金戶”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貼息資金戶”科目。其他有關賬務結轉方法,均與前述相同。
現舉例說明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的核算方法如下:
【例1】某享受財政貼息的建設單位,接到開戶建設銀行的通知,應支付基建投資借款利息140 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攤投資——借款利息 140 000
貸:基建投資借款 140 000
【例2】接到開戶建設銀行的通知,收到財政拔入的貼息資金54 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息資金戶 54 000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 54 000
【例3】用財政拔入的貼息資金54 000元歸還基建投資借款。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基建投資借款 54 000
貸:銀行存款——貼息資金戶 54 000
【例4】某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墊付應由財政貼息解決的投資借款利息53 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基建投資借款 53 000
貸:銀行存款——××資金戶 53 000
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息資金戶 53 000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 53 000
將收到的貼息資金歸還原墊支的自有資金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資金戶 53 000
貸:銀行存款——貼息資金戶 5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