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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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票證作廢是指對於在領發填用過程中發現的,由於印製問題或在填用過程中發現的錯誤無法按正常票證進行管理,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失去做為憑證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票證,做為廢票不再繼續使用權用。
(一)填用前的票證作廢處理
在填用前發現因印製質量不合格而出現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問題的票證,全本票證中10份以上有問題的,必須全本作為廢票停止使用;全本票證中少於10份有問題的,有問題的票證作為廢票停止使用,其他完好的票證繼續使用,對於摺疊式稅票,則將有問題的稅票連同前後各兩份稅票一起作為廢票停止使用。
1、清點登記:對作廢票證,主管稅務機關票管員應及時查明字別、號碼和數量,清點登記,加蓋“作廢”戳記,並及時向發放票證的稅務機關票管員報告。
2、核對:作廢票證必須經上級稅務機關票管員核對。
3、上繳、銷毀:核對無誤後,按銷毀許可權將作廢票證逐級上繳至有關票管部門,由其按銷毀票證業務規程進行銷毀。
填用前的票證作廢處理業務流程圖:
(二)填用後的票證作廢處理
稅收票證作為一種特殊憑證,一經填用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票證(特別是自收現金稅款票證)的有關項目一經填寫,便不能更改;一旦填寫錯誤,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再繼續使用,應該作廢。此外,由於稅收票證都是各聯全份覆寫,由於未墊、錯墊覆寫紙或覆寫字跡不清,也應作廢重填。
1、加蓋戳記並註明原因:填票人應在該份廢票各聯註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為了避免利用票證作廢循私舞弊或貪污稅款,還應同時註明作廢原因及重新填開的票證號碼和填票人。
2、簽批: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簽批。
3、結報繳銷:作廢票證必須全份保存,按期與已填用的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
填用後的票證作廢處理業務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