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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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漁業船舶登記費[1]
漁業船舶登記費是指漁業船舶管理機構向辦理漁業船舶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證書工本費和管理費。漁業船舶登記費,用於漁業船舶登記的業務支出和管理費。“國籍證書”、“登記證書”和“航行鑒證簿”,由中國農牧漁業部統一制定。“漁業船舶登記申請請表和轉移證明”,由省級主管機關制定。每艘漁業船舶只能有一本“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必須隨船攜帶,妥善保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第四十一條:“ 漁業船舶登記費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農業部會同國務院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計價費[1997]1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農業部:
為了保障漁業船舶登記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漁業船舶登記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向申請船舶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
(一)國籍登記費標準:
主機功率15千瓦(20馬力)以下的機動漁船,每艘100元;
主動機率16-44千瓦(21-60馬力)的機動漁船。每艘200元;
主機功率45-146千瓦(61-199馬力)的機動漁船,每艘300元;
主機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馬力)的機動海船,每艘400元;
主機功率441千瓦(600馬力)以上的機動漁船,每艘500元;
船舶總噸位1噸以上的非機動漁船,每艘50元。
(二)變更登記費標準:
機動漁船變更登記費50元。船舶總噸位1噸以上的非機動漁船變更登記費20元。
船舶總噸位1噸以下的非機動漁船,免收國籍登記費和變更登記費。
二、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專用票 據,並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執行。
- ↑ 喬榮章,歐陽勝,陳德尊.價格知識大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內陸機動漁船登記費怎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