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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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款國(Article Ⅷ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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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款國是指實現了經常賬戶下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經常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該國貨幣就被列入可兌換貨幣。由於自由兌換的條款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八條,所以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又被稱為“第八條款國”。
一些奉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並不願接受第八條,這樣它們常常成為第十四條磋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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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的第2、3、4款,其內容為:
1.避免限制經常性支付(第2款a);
2.避免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第3款),第八條會員國須事先取得基金的批准,否則諸如多種匯率制度、多邊貿易協定等安排均可被認為具有歧視性,從而構成對該款的違反;
3.除個別的例外情況,會員國有義務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只要要求兌換的國家表示需要兌換該貨幣用以支付經常性交易(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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