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救济与附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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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救济与附属权[1]
股东救济与附属权是指股东所享有的保障股东财产权和经营管理参与权得以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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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救济与附属权的类型[1]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类型:
(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扔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诉权。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22条、第75条、第152条、第153条对股东诉权有详细规定。有关股东诉权将在本章第三节有关”股权的保护方法”中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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