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联合试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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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联合试车费亦称联合试运转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投料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负荷联合试车费的内容 [1]
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以及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试车费包括试运转所消耗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费用,机械使用费,工具及用具使用费,以及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单机试运转或系统联动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不列为待摊投资,而列为安装工程投资。在交工验收以后的试车费用,负荷试车与交工验收以后的试生产难以划分的试车费用,也都不列为待摊投资,而作为生产费用开支。负荷联合试车有建设单位自己进行的和委托生产单位进行的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建设单位会计的“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负荷联合试车费”明细帐户核算单项工程所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计入该车间交付使用的各项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成本。
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 杨纪琬.娄尔行.经济大辞典·会计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1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