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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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补贴又称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定。
《反补贴协议》第4条规定,对其他成员方的禁止性补贴(红色补贴),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磋商
一个成员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正在实施一项禁止性补贴关对其造成了损害,可提出嗟商请求。嗟商请求就包括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陈述与证据。被请求的成员方应可能快地进行嗟商。磋商应在30天内结束。
(2)专家小组
如果经过磋商在30 天内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任何参加磋商的成员方可将所涉及的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请求设立专家党小组。专家党小组成立后,可请示求争端解决机构常设专家小组就所争议事项是否是一项禁止性补贴予以审理。常设专家小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审查有关证据,并应向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供机会证明该措施不属于禁止性补贴措施。常设专家小组就该措施是否属禁止性补贴一事在专家小组规定时间内向其报告结果,专家小组应无条件接受这一结论。专家小组就该事项所作的最后报告应在专家小组成立后90天内分发给各成员方。如果该措施属于禁止性补贴,专家小组应建议初稿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自专家小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后30天内,除非当事方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外,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
(3)上诉
争端所涉及任何一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应自上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最迟也得在60天内作出决定。上诉报告一旦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地予以接受,但自该报告发给各成员方之后2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者除外。
(4)执行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专家小组报告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没有得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应高批准起诉方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5)争端解决的期限
《反补贴协议》第4条第12款规定,除该协议对有关禁止性补贴争端解决的具体期限有明确规定外,争端解决机构关于该类争端解决适用的期限应是一般争端解决机构审案期限的一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二部分):禁止性补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