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竞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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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竞争权[1]
正当竞争权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是商品经营者在经济领域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民商法的角度看,正当竞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民商权利的一部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派生的一种权利。一般而言,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时,也就取得了正当竞争权。经营权是正当竞争权赖以存在的前提。没有经营权,也就无法参与竞争,更谈不上正当竞争权。从正当竞争权的内容看,它涉及到专利、商标、科技奖励、厂商名称、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和质量标志等知识产品,故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正当竞争权的基本内容[2]
正当竞争权,即竞争主体在市场上从事正当竞争活动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有:
(1)竞争范围选择权,是指竞争主体依法自主确定和变更经营范围,并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确定和变更经营项目和经营空间的权利。
(2)合同自由权,是指竞争主体依法自主选择交易相对人,并且与其缔结合同以设定相互权利义务的权利。
(3)交易促成权,是指竞争主体依法使用促销或者助购手段,通过提供有利条件,以争取交易相对人并达成交易的权利。
(4)无形财产支配权,是指竞争主体依法自主支配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增强其竞争实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