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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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晓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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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1)号决议,将知情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