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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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China Commerce Association for General Merchandise,简称 CCAGM)成立于 1990 年,是流通领域成立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之一,2009 年即获评国家民政部4A 级社会组织。协会锚定"服务消费升级、引领产业转型"核心使命,以智库引领、标准筑基、活动聚力、生态赋能四大引擎,全方位推动百货零售行业规范化、数字化、高质量发展。 历经 30 余年深耕发展,协会已吸纳企业会员千余家,覆盖百货零售、购物中心、奥特莱斯,以及日用百货零售、批发和品牌企业,并广泛延伸至大型超市、专业店、专卖店、电商平台等线上线下多元业态,构建起丰富立体的零售生态网络。 协会核心职能覆盖行业关键环节:参与流通领域政策制定与行业标准起草,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并发布权威报告,举办高层次专题会议与专业培训,积极推动企业间深度交流与合作。其中,由协会主办的" 中国百货零售业年会暨商业创新峰会" 已连续举办 23 届,每年吸引千余名行业高管齐聚,成为业界共话趋势、汲取新知、拓展合作的年度盛典;协会还定期举办营销年会、技术应用年会、零售转型分享会、购物中心论坛、零售数字化发展论坛、化妆品实体渠道经营创新大会等系列精品活动。 为深化专业服务,协会下设零售数字化工作委员会、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奥特莱斯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企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家居生活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推动细分领域纵深发展。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党的工作领导机关为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为商务部。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始创于 1990 年,行业覆盖面广、会员体系完善。目前协会拥有企业会员千余家,覆盖全国 31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涵盖国内大中型百货商场、日用工业品零售、批发与生产制造企业,以及百货配套服务机构,汇聚国有、民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港澳台独资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协会立足国内、链接全球,诚邀百货及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机构入会携手,共促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不超过26 名,秘书长 1 名。 协会秘书处内设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行业部、会员部、信息部、 《商展经济》编辑部 分支机构:零售数字化工作委员会、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奥特莱斯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企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家居生活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会 长
范 君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青松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副会长(按姓名拼音排序)
陈德力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郭 芳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寰投资总经理
郭 宇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兰红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韩 石 北京兆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常务副总裁兼集团首席运营官
胡 硕 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罗逸贤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聂 慧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东百中心总经理
潘洪祥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尚喜平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宋 垚 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宋连胜 山东连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玮 南京新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振滔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瑞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闫 莉 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大商股份副董事长、财务总监
叶一帆 上海新丸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袁幸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轮值总裁兼百货事业部总经理
张 敏 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建港 信誉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张玉虎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数贸中心分公司总经理
周 伟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依据协会的章程要求,业务范围说明如下: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
(三)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和提示发展趋势,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诉求,为政府编制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五)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办好会刊、网站,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数据资料,为政府为企业决策服务;
(七)为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搭建平台;加强本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
(八)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及行业组织的交往,与相关国际组织、国
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是由主要从事日用百货消费品流通、生产、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百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ERCE ASSOCIATION FOR GENERAL MERCHANDISE,缩写为CCAGM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本、规范为纲、民主协商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中心工作和重点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保护会员权益,促进国际交流,推进会员转型创新,推动百货商业繁荣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愿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cagm.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
(三)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参与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和提示发展趋势,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诉求,为政府编制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五)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办好会刊、网站,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数据资料,为政府为企业决策服务;
(七)为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搭建平台;加强本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
(八)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及行业组织的交往,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执行本会章程规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百货行业和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循本会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百货商业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五)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填报有关信息;以及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说明等文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六)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合理要求本会提供符合章程规定的服务及帮助,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予以维护;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7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行业工作,对行业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如理事来自于单位会员,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负责人;理事单位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不超过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1 月 13 日第 9 届第 1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作为全国百货流通领域的核心行业组织,锚定服务消费升级、引领产业转型核心使命,以智库引领、标准筑基、活动聚力、生态赋能为核心抓手,全方位驱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智库领航,树立行业发展权威标尺 构建"宏观报告+发展指数+细分白皮+前沿洞察"立体化研究矩阵,精准研判行业周期走势、拆解转型痛点、前瞻变革方向,是零售行业公认的发展"风向标"与运行"晴雨表"。
•《中国百货零售业发展报告》
•《大型零售企业发展指数&经营指标报告》
•《中国奥特莱斯行业白皮书》
•《到店零售 3.0 趋势洞察报告》 二、标准立规,构建全维度规范体系 围绕服务质量、绿色低碳、数字转型、场景创新四大维度搭建团体标准体系,以统一规则引领行业合规提质,倒逼非规范业态出清,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向品质提升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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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零售数字化成熟度评价标准》
•《宠物友好型商场运营规范》 三、活动聚力,打造高能级行业平台 形成"旗舰峰会+垂直论坛+权威评选"多层次行业交流体系,汇聚政企学研多方资源,碰撞思想共识、树立标杆典范、对接产业合作。
• 中国百货零售业年会暨商业创新峰会
• 奥莱产业峰会/零售数字化创新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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