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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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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成立於1997年,取代以前由澳聯儲和州政府實施監管的職能,負責外國銀行代表處(Foreign Bank Representative Office)和授權存款機構(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 ADIs)的市場準入和經營監管。其中,外國授權存款機構(Foreign ADIs)具體包括:(1)外國銀行分行(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2)外國銀行子行(Foreign Subsidiary Banks);(3)建房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4)信用聯盟(Credit Unions);(5)專業信用卡機構(Specialist Credit Card Institutions);(6)其他授權存款機構(Other ADIs);(7)授權非經營性控股公司(Authorized Non-Operating Holding Companies)。

  在對外國金融機構的準入和監管方面,ASIC的職責範圍包括:(1)對外國企業公司(Corporate Company)、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市場準入和業務進行監管;(2)對涉及超級養老金(Superannuation)、管理基金(Managed Funds)、股票和公司債券(Shares and Company Securities)、衍生產品(Derivatives)、保險(Insurance)等方面的業務進行市場指導。(3)從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對從事以上業務活動的投資者提供保護。

  一、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基本情況

  (一)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審批機構

  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業務監管分別由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和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這兩個金融監管機構負責。

  APRA

  (二)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 APRA負責對授權存款機構(ADIs)的監督,而ASIC則負責ADIs以外的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監管,並對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提供保護。對於從事非授權存款業務的其它金融中介機構 (如投資銀行),它們既不必按《銀行法》要求登記,也不受APRA的監督,但必須按照2001年的《企業法》或者其他國家立法進行註冊登記。

  二、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的歷史變化

  1980年12月,澳大利亞開展以放鬆管製為目標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內容包括:取消銀行間兼併的限制和新銀行準入的障礙;取消對銀行的直接控制;取消外匯管制,實現澳元自由兌換;開放金融市場,允許外資銀行進入澳大利亞等。

  從1992年2月起,澳大利亞開始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這類外國銀行統稱為外國授權存款機構(Foreign ADIs)。

  1997年,澳大利亞政府調整金融市場監管體制,按照監管對象與業務的不同,分別設立了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和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

  三、澳大利亞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有關規定

  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的機構種類的不同,澳大利亞對外資機構的準入規定了以下要求:

  (一)對外國銀行機構設立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的要求

  外資銀行在澳大利亞設立代表處,需符合APRA規定的最低標準,具體包括:(1)根據其母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該機構必須是銀行;(2)具有良好的實力和信譽;(3)符合母國有關審慎監管的標準;(4)經母國監管機構批准可在澳大利亞設立代表處。同時,須取得APRA的書面批准。

  (二)對外國授權存款機構(ADIs)的準入要求

  ADIs 可以是外國金融機構的分行/公司,也可是子行/公司。對這類機構的要求分為以下5個方面:

  1、資本和資本充足率方面

  對申請設立一般ADIs的外資金融機構沒有具體的資本金要求,主要由APRA在個案基礎上,根據申請者及其業務的規模、性質和複雜程度來評估其註冊資本的充足性。對於外國銀行分行,不要求其在澳大利亞境內維持營運資本;對於外國銀行子行,則必須滿足核心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澳元的要求,且必須隨時滿足8%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的基本要求。

  2、人事管理方面

  在澳大利亞境內申請註冊的ADIs,必須設立不少於5名董事的董事會,且其中大多數(包括董事會主席在內)必須是非執行董事。外資子銀行的非執行董事可以是其母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但至少要有2名董事完全獨立於該子行、母行及與母行有關的任何子公司或其它關聯機構。

  3、分行的規模和數量方面

  澳大利亞對此沒有限制,也可申請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dual authority),對子行數量也無限制。如,1家銀行在澳大利亞可以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但APRA有以下兩方面的具體規定:

  (1)分行和子行的業務運作方式應獨立體現,並使他人可以識別各自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所獲授權的不同。為此,APRA要求子行和分行在諸如賬務、監管報表上報、內部控制體系、授權、高管責任等方面,明確保持獨立。

  (2)子行和分行之間的交易應符合市場交易原則。APRA嚴格限制子行對母行的風險敞口,子行對母行設在澳大利亞的分行的敞口也計算在內。

  4、對外資銀行子行的業務範圍和監管要求方面

  澳大利亞對外資銀行子行的業務範圍和監管要求與其國內銀行一致。

  5、其它限制及註意事項

  (1)澳大利亞不允許外國銀行分行接受首筆金額在25萬澳元以下的客戶存款或其它資金,但註冊實體、非居民和銀行員工不在此列。

  (2)外國銀行分行必須按照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署的規定向客戶披露其不適用《銀行法》規定的存款人保護條款。

  (3)根據1975年的外國人收購法,外國人收購一個銀行的股份超過15%時,必須向聯邦政府的財政部長報告。

  除此之外,外國銀行分行無需在澳大利亞保留資本金,也不受資本基礎上的大額敞口限額監管,在滿足澳大利亞支付清算協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當地支付系統。與此同時,APRA依然會監測外國銀行分行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和其它風險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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