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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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聯動機制是指下游產品價格因受上游產品價格變動的影響而漲跌趨向一致的價格調整制度。包括順價上調和順價下調兩種形式。這種機制的最大特點是:下游產品價格直接與上游產品價格掛鉤。即上游產品價格上漲時,下游產品隨之上漲;上游產品價格下跌時,下游產品價格隨之下跌。[1]
歸根結底,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目的是要及時疏導價格矛盾。
價格聯動機制的建立不僅要“同方向”,即上游產品價格上漲時調高下游產品價格,上游產品價格下跌時調低下游產品價格。而且還要“同時間”,即上游產品價格什麼時間調整,下游產品價格就什麼時間調整,特別是那些沒有預留調價空間和預留調價空間較小的品種。上下游調價時間保持一致,不留或儘量不留價格調整時間差。
所以,價格聯動機制應設置啟動點,但不應設置聯動繫數。否則價格聯動機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時疏導價格矛盾的作用。[2]
國家發展改革委早在2006年6月印發的《關於建立出租汽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207號中就明確要求,各地要“建立運價與油價聯動機制”,“大多數出租汽車使用天然氣的地區,可參照本意見制定運價與天然氣價格聯動辦法”,“公路客運?包括農村道路客運也可參照本意見制定聯動辦法”。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09年6月頒佈的《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內成品油價格變化情況及對客運成本的影響程度制定運價油價聯動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由此可以看出國家有關部委積極倡導在部分領域建立價格聯動機制。[3]
資源性產品銷售價格由購進成本和輸配成本構成。只有當購進成本發生變化、需要對資源性產品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時,才適用價格聯動辦法,不舉行價格聽證會。
對於輸配成本的變化,如企業經營管理成本的上升,需要對產品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時,不適用價格聯動辦法,必須舉行價格聽證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