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7071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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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707118185:關於資產的論述,請在評論中發表,謝謝!
--Hnoju 18:02 2008年11月22日 (CST)
資產定義的我思考
財務會計中資產的一般學術定義:資產指預計有助於生產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的經濟資源。國際會計準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1992年底,我國發佈的《基本會計準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令第287號公佈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第二章“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第九條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概念是爭議最大之一,至今尚未出現被共同認可的定義。我持嚴謹提高定義質量的態度,對資產新定義進行分析,覺有不合適之處如下:
首先我將資產定義為‘已由特定主體通過過去的交易、事項擁有,能用貨幣可靠計量價值,並預期未來會給該主體帶來物質利益的資源’。
(1)資產定義並非專屬概念。資產本身和定義既含概企業,也含概自然人、國家,不應單標定‘企業’說明,故應用主體即‘特定主體’取代。
(2)‘擁有或者控制’同等重覆。無論從詞義角度,還是從財產所有權角度,擁有、控制即為占有。故擇用‘擁有’取代‘擁有或者控制’,來統一和突顯所有權中的占有權。
(3)不應刪除‘能以貨幣計量’該定義要素。通上文的資產定義發展史,我國1992年底、2000年6月21日各頒佈的資產定義對比可見,新定義中刪除了‘能以貨幣計量’部分。首先,僅有‘擁有或者控制’和‘未來經濟利益’兩定義要素,還不能與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征相統一,況且也不能更準確完整地區別資本概念。故‘能以貨幣計量’是資產定義的本質特征。其次,無論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或二者結合,資產確認後,應當按照會計核算的需要,對其進行實際計量計價。若只在資產的確認標準中規定:“能以貨幣計量”,而不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容易造成企業虛增資產現象,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記錄的信息真實性。
(4)‘經濟利益’即‘物質利益’相比抽象化。就定義發展而言,定義的要素、結構,應儘可能兼顧專業所用和非專業所易理解,這也是提高定義質量的關鍵,故擇用‘物質利益’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