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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內容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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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字內容產業鏈

  數字內容產業鏈是指一個出生產、傳輸和銷售數字內容產品和服務的企業群形成的產業鏈。完整的數字內容產業鏈一般內五大環節組成,即內容素材一數字內容一網路服務一集成傳輸服務一接收終端。數字內容產業鏈分佈如圖1所示:

  數字內容企業作為產業鏈上的重要環節,它是經濟活動的實際承擔者和組織者,也是最終利益與風險的承擔主體,其參與產業鏈的收益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

  第一是在政府稅收獎勵和環境支持下,能夠有效地降低/產業進入門坎,使得救字內容企業容易形成創業資本的積累;

  第二是由於數寧內容產業鏈的逐步形成與企業的聚集,理順了供需關係,穩定了技術聯盟,使數字內容企業的信息成本交易費用降低.並通過技術獲取費用節約而獲得間接收益。

  第三是內於專業化分工與形成產業鏈之間的互相促進關係可以顯著提高數字內容企業的運行效率,從而給產業鏈上的運行主體帶來專業化分工收益。

數字內容產業鏈的構成要素

  在產業鏈的概念和內涵中,產業鏈的構成要素是最基本的組成內容。由於數字內容產業基於傳統的信息產業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來源於內容的創意與設計,以網路基礎設施為傳播平臺,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導向,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構建了數字內容產業發展的條件或環境,也決定了數字內容產業發展規模與速度”。

  數字內容創意、策劃、生產包裝廣告營銷乃至推廣,還包括數字內容產業中投資、研發、生產、銷售衍生產品開發以及配套服務,這些都是數字內容產業鏈的基本環節和要素。這些環節和要素都是數字內容產業鏈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文認為一個完整的數字內容產業鏈(見圖2)包括了數字內容市場調查、內容創意、內容生產、內容交易、內容消費和衍生產品開發六個環節。資本人才、政策法規和網路基礎設施作為生產經營要素參與每一個環節的運作,而不是單獨作為產業鏈上的一個環節。

數字內容產業鏈的成長途徑和條件

  數字內容產業鏈和其他產業鏈的形成一樣也存在一個內在的形成、發展和演變的過程。一般來說,數字內容產業鏈的形成途徑一般可歸納為三種:

  (1)龍頭企業主導途徑。

  龍頭企業主導途徑是指數字內容產業鏈上的企業會吸引其他企業進入,並且同繞數字內容產品而展開市場運作,從而主導並構建了產業鏈。這種構建途徑是當產業鏈上的主導企業具備了相當的控制產業鏈上游、下游的實力時,同時對開發的數字內容產品充滿信心,才能主動構建起數字內容產業鏈。龍頭企業主導而形成的數字內容產業鏈的競爭力取決於龍頭企業的資源整合能力。由於龍頭企業畢竟居少數,市場開拓風險也較高,如果企業自身的專業化程度和資本實力不夠,那麼構建的數寧內容產業鏈的競爭力將會十分薄弱,這種數字內容產業鏈構建模式不宜被廣泛採用。假如龍頭企業本身的實力超群,企業又對嚴業鏈的控制較好,這樣的模式一旦被採用,構建的數字內容產業鏈才能產生深刻的影響。

  2000年1月10日,美國線上公司以1620億美元併購時代華納公司。合併後的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具有世界上最大的線上及時通訊軟體、世界上最大的公線地圖服務提供商、世界上最大的互聯網接入提供商、美國最大的有線電視頻道、美國最大的有線電視新聞頻道、美國第二大有線電視運營商、世界最大的影視片庫。二者的結合標志著傳統內容向數字內容的轉化已經開始。

  (2)集聚衍生途徑。

  集聚衍生途徑是指在市場需求誘導、技術促進和政府積極推動下,數字內容產業鏈各環節上的企業能夠獨立投資,進而形成具有上下游、輔助性業務的關係產業鏈。目前,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數字內容產業市場中存在著許多市場咨詢、調查公司、內容創意公司、交易代理公司、數字內容生產和開發公司。從這些公剖的成長歷程來看,集聚衍生模式對於數字內容產業鏈的形成更為重要。集聚衍生途徑儘管離不開政府的推動,仍從投資主體看,仍是市場選擇的結果。

  南韓政府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高度重視文化產業領域的發展,力圖躋身世界文化內容產業的五大強國之一。負責掀動數字內容產業的政府機構分別為情報通信部和文化觀光部以及隸屬的文化產業振興中心、文化內容振興院、游戲產業開發院、軟體振興院(數字內容支援中心)、電子通信研究所的“數字內容技術開發團”、民間團體諸如南韓數字內容產業協會、韓同情報產業聯合會及三星經濟研究所等,顯示了該國從政府到民間都相當重視數字內容產業的發展,並視為南韓未來高成長性的重點產業”。

  (3)買斷轉讓途徑。

  買斷轉讓途徑是一種高度市場化的數字內容產業鏈構建途徑,是指賣方轉讓給買方數字內容產品的播出權或者經營權.從而組建了數字內容產業鏈。例如,許多大型圖書館的電子書城買斷作者的數字出版權,獲得獨家播出權。

  採用買斷轉讓途徑構建的數字內容產業鏈在數量上占了相當大的比重。買斷轉讓途徑最大的優點是操作簡單,其不足是產業鏈穩定性不夠好。因為產業鏈上各環節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或者地位不對等的情況,因而這種途徑構建的產業鏈前後銜接性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就會不如龍頭企業主導和集聚衍生途徑構建的數字內容產業鏈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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