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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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International Air Freight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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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货物所进行的保险。这种保险必须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合同才能生效。在合同履行工程中,保险人承担范围内的风险,被保险人负责支付保险费。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1]
目前,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是1982年《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采用一切险承保责任,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包括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未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货物运输引起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保险及陆运保险的一切险雷同。
(二)除外责任
该条款规定因战争、罢工和下列原因所致的灭失、损毁或费用均不负责:
1.可归属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的灭失、损毁或费用;
2.保险标的物的漏损、失重或自然消耗;
3.由于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良包装或搭配引起的灭失;
4.囚运载工具对保险标的物的不安全运送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损毁或费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保险标的物运载工具已不适合,并且已知情者;
5.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质缺陷所引起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6.因延迟为近因所致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7.由于运输飞机的所有人、经理人、租用人或营运人的破产或债务所引起了灭失、毁损或费用;
8.任何使用原子、核子武器或其他类似武器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三)保险期限
保险协会条款规定:自保险标的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运至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途中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
2.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途中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用作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以及分配或分送;
3.至本保险标的物在最终卸载地,自飞机卸载后起届满30天。
(四)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两种:一种是对每一飞机的最高责任额限额;另一种是每一次空灾事故的总责任额限额。前者是以保障运输货物价值为标准,后者是以保障重点站的集中损失为主。两者都以在损失时目的地货物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2]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一般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一)航空运输险
在承保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遇难被抛弃,以及飞机发生碰撞、倾覆、坠落、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在承保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的情况下,保险人除了应该承担航空运输险中所包含的有关责任以外,还应该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如偷窃、短少、破碎、渗漏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