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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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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驗收(final acceptance)

目錄

什麼是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

  (一)工程資料驗收

  工程資料驗收包括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綜合資料和工程財務資料。

  1.工程技術資料驗收內容

  (1)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地形、地貌、建築物構築物及重要設備安裝位置、勘察報告、記錄;

  (2)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關鍵的技術試驗、總體規劃設計;

  (3)土質試驗報告、基礎處理;

  (4)建築工程施工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記錄、管線強度、密封性試驗報告、設備及管線安裝施工記錄及質量檢查、儀錶安裝施工記錄;

  (5)設備試車、驗收運轉、維修記錄;

  (6)產品的技術參數、性能、圖紙、工藝說明、工藝規程、技術總結、產品檢驗、包裝、工藝圖;

  (7)設備的圖紙、說明書;

  (8)涉外合同談判協議意向書

  (9)各單項工程及全部管網竣工圖等的資料。

  2.工程綜合資料驗收內容

  項目建議書及批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件,項目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設計任務書土地徵用申報及批准的文件,承包合同,招標投標文件,施工執照,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驗收鑒定書。

  3.工程財務資料驗收內容

  (1)歷年建設資金供應(撥、貸)情況和應用情況;

  (2)歷年批准的年度財務決算;

  (3)歷年年度投資計劃財務收支計劃

  (4)建設成本資料;

  (5)支付使用的財務資料;

  (6)設計概算、預算資料;

  (7)施工決算資料。

  (二)工程內容驗收

  工程內容驗收包括建築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

  1,建築工程驗收內容

  建築工程工程驗收,主要是如何運用有關資料進行審查驗收,主要包括:

  (1)建築物的位置、標高、軸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對基礎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墊層工程、砌築工程等資料的審查,因為這些工程在“交工驗收”時已驗收;

  (3)對結構工程中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內澆外砌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審查驗收;

  (4)對屋面工程的木基、望板油氈、屋面瓦、保溫層、防水層等的審查驗收;

  (5)對門窗工程的審查驗收;

  (6)對裝修工程的審查驗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裝工程驗收內容

  安裝工程驗收分為建築設備安裝工程、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動力設備安裝工程驗收。

  (1)建築設備安裝工程(指民用建築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氣、煤氣、通風、電氣照明等安裝工程)應檢查這些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安裝時的材料、材質、材種,檢查試壓、閉水試驗、照明。

  (2)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包括:生產、起重、傳動、實驗等設備的安裝,以及附屬管線敷設和油漆、保溫等。

  檢查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設備安裝的位置、標高、機座尺寸、質量、單機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有負荷聯動試車、管道的焊接質量、洗清、吹掃、試壓、試漏、油漆、保溫等及各種閥門。

  (3)動力設備安裝工程指有自備電廠的項目,或變配電室(所)、動力配電線路的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條件和依據

  (一)竣工驗收的條件

  國務院2000年1月發佈的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二)竣工驗收的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6)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三)竣工驗收的範圍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所有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按國家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即:工業投資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試生產期間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形成生產能力的;非工業投資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的,不論是屬於哪種建設性質,都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四)竣工驗收的依據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准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佈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範;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建築安裝工程統一規定及主管部門關於工程竣工的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製《項目完成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質量核定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質量核定是政府對竣工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的一種帶有法律性的手段,是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必須辦理的手續。質量核定的範圍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等。

  (一)申報竣工質量核定的工程條件

  (1)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竣工條件和合同規定的內容。委托工程監理的工程,必須提供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的有關資料。

  (2)必須具備各方簽認的驗收記錄。對驗收各方提出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進行返修的,應具備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復驗記錄。

  (3)提供按照規定齊全有效的施工技術資料。

  (4)保證竣工質量核定所需的水、電供應及其他必備的條件。

  (二)核定的方法和步驟

  (1)單位工程完成之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進行自驗,符合有關規範、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後,提交建設單位。

  (2)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出等級,並向有關的監督機構提出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

  (3)監督機構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後,按照國家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核定,經核定合格或優良的工程,發給《合格證書》,並說明其質量等級。工程交付使用後,如工程質量出現永久缺陷等嚴重問題,監督機構將收回《合格證書》,並予以公佈。

  (4)經監督機構核定不合格的單位工程,不發給《合格證書》,不准投入使用,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返修後,再重新進行申報、核定。

  (5)在核定中,如施工單位資料不能說明結構安全或不能保證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單位委托法定監測

竣工驗收的程式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交工主體應是承包人,驗收主體應是發包人。竣工驗收的施工項目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階段管理應按下列程式依次進行:

  1 竣工驗收準備。2 編製竣工驗收計劃。3 組織現場驗收。4 進行竣工結算。5 移交竣工資料。6 辦理交工手續。

  項目經理應全面負責工程交付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組,編製項目竣工收尾計劃並限期完成。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應對竣工收尾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檢查記錄。項目經理部應在完成施工項目竣工收尾計劃後,向企業報告,提交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實行分包的項目,分包人應按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檢驗工程質量,並將驗收結論及資料交承包人彙總。承包人應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向發包人發出預約竣工驗收的通知書,說明擬交工項目的情況,商定有關竣工驗收事宜。

  竣工資料:

  承包人應按竣工驗收條件的規定,認真整理工程竣工資料。

  企業應建立健全竣工資料管理制度,實行科學收集,定向移交,統一歸口,便於存取和檢索。

  竣工資料的內容應包括: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工程質料、工程檢驗評定資料、竣工圖,規定的其他應交資料

  竣工資料的整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的整理應始於工程開工,終於工程竣工,真實記錄施工全過程,可按形成規律收集,採用表格方式分類組捲。

  2 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整理應按專業特點,根據工程的內在要求,進行分類組捲。

  3 工程檢驗評定資料的整理應按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

  項工程劃分的順序,進行分類組捲。

  4 竣工圖的整理應區別情況按竣工驗收的要求組捲。

  交付竣工驗收的施工項目必須有與竣工資料目錄相符的分類組捲檔案。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資料時,檢查驗證手續必須完備。

  竣工驗收管理:

  單獨簽訂施工合同的單位工程,竣工後可單獨進行竣工驗收。在一個單位工程中滿足規定交工要求的專業工程,可徵得發包人同意,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要求,滿足生產需要或具備使用條件,並符合其他竣工驗收條件要求。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準,可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間竣工並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單項工程,不再重覆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應依據下列文件:

  1 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說明書。

  2 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 設備技術說明書。

  4 設計變更通知書。

  5 施工驗收規範及質量驗收標準。

  6 外資工程應依據我國有關規定提交竣工驗收文件。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施工內容已經施工完畢。

  2 有完整並經核定的工程竣工資料,符合驗收規定。

  3 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的證明及試驗報告。

  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

  2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合格標準。

  3 單項工程達到使用條件或滿足生產要求。

  4 建設項目能滿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

  承包人確認工程竣工、具備竣工驗收各項要求,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簽署意見後,向發包人提交 "工程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發包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竣工驗收程式,對工程進行核查後,應做出驗收結論,並形成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與竣工驗收的各方負責人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並蓋單位公章。通過竣工驗收程式,辦完竣工結算後,承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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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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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6.* 在 2011年10月4日 19:56 發表

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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